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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主张立宪的官员对宪政的体认

时间:2007-3-9 16:38:24  来源:不详
寻好,协以相谋,侵逼之来,岂必在远?我若不于此时大辟新规,实行宪政,开国会以大伸民气,先躬行以激动人心,不惟有他族吞噬之忧,抑将有自相鱼肉之祸。”(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258页,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

      

二、宪法与三权分立

  什么是宪政?在中国立什么样的宪?主张立宪的官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呢?

  主张立宪的官员们描述的大体是这样一个蓝图:颁布了宪法;有议会,“协赞”立法;有责任内阁,代君主负责日常政务;司法审判“独立”,也就是有专门的法院,不再由行政官员担负司法审判的职能。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分立,但并不是真正独立,而是统一在君主的领导之下。我们看到,他们的认识与西方对宪政的经典解释有着相当的距离,与立宪派的观点也不完全一致。

    1、钦定宪法

  立宪,首先是定立宪法。立宪派和革命派都非常重视宪法。梁启超写道:“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注:梁启超:《立宪法议》,载《饮冰室文集》之五,第1页。)革命党人宋教仁也多次强调,立宪最重要的是宪法,宪法是共和政体的根本和保障。(注:《宋教仁集》上册,第153页;下册,第460页。)

  主张立宪的官员也注意到宪法的重要性。端方在他的《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中说:“立宪之所以异于专制者,于宪法之有无别之。所谓宪法者,即一国中根本之法律,取夫组织国家之重要事件一一具载于宪法之中,不可摇动,不易更改,其余一切法律命令,皆不能出范围之中。自国主以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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