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当遵由此宪法,而不可违反。此君主立宪国与民主立宪国之所同也。”《立宪纲要》从学理的角度阐述宪法,并且明确把宪法和议会联系在一起:“宪法者,所以定一国之组织及国权运用之法律也。以宪法本质言之,固为一国法律之根源,然不得谓凡为法律之根源者皆为宪法。若以一国之根本法为宪法,则环顾地球将无国无宪法,且将无往而不为立宪国矣。今之所谓宪法国者,必其为议院*。有民选议会以参与立法事项,而先以此宪法树之本者也。故宪法与议会有牢不可解之关系。”(注:《立宪纲要·述宪法界说》。)
那么,宪法如何制定呢?或者说制定宪法的程序如何?在西方国家,或由民选之议会起草并通过宪法;或由专门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然后由议会表决通过;有的国家要经过全民公决才能产生宪法。梁启超认为,宪法应“出于国民公意,成于国民会议”,立法权应属于多数国民。(注:梁启超:《新中国未来记》,载《饮冰室专集》八十九,第7页;《论立法权》,载《饮冰室文集》之九,第106页。)这与欧美多数民主国家是一致的。但主张立宪的官员与此不同,他们多半主张钦定宪法。这里面以第二次考察宪政大臣达寿的主张最有代表性。(注:1907年9月9日,清廷命外务部右侍郎汪大燮为出使英国考察宪政大臣,学部右侍郎达寿为出使日本考察宪政大臣,邮传部右侍郎于式枚为出使德国考察宪政大臣。)
达寿把制定宪法的程序分为三种: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出于君主之亲裁。协定宪法由于君民之共议。民定宪法则制定之权利在下,而遵行之义务在君。”达寿并举例说,“大抵君主国体未经改革,或改革未成之国家,其宪法仍由钦定,如日本与俄是也。已经改革,或经小变乱,而未变其君主国体之国家,其宪法多由协定,如英、普、奥是也。既经改革,而又尽变其君主国体,或脱离羁绊,宣告独立之国家,其宪法多由民定,如法、如美、如比是也。”达寿又把实际的*运作,分为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与宪法的制定方式密切相关。达寿把这三种类型称为大权*、议院*、分权*。所谓大权*,就是像日本那样天皇有较大权力、有最终决定权的*模式;议院*,就是英国型的议会权力特别突出,而君主并没有实际统治权力的*模式;分权*,就是美、法型的共和*。达寿特别重视“大权*”,他解释说:“大权*,谓以君主为权力之中心,故其机关虽分为三,而其大权则统于一。其对于内阁也,得以一己信任之厚薄,自由进退其大臣。其对于议会也,则君主自为立法之主体,而议会不过有参与之权,议会虽有参与之权,而君主实仍操裁可之柄。其对于裁判所也,其裁判权虽寄于裁判所,而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事,仍属天皇之自由。”(注:达寿奏折载《清末筹备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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