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清末预备立宪,学术界都知道主张立宪的官员所起的影响,但是,这些官员是如何理解和认识宪政的,他们要在中国实行什么样的宪政?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缺少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个初步探讨。
一、立宪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实行宪政?或者说,实行宪政的目的是什么?按照西方思想家的理解,宪政的第一个目的是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保证人民的自由不受侵害。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不能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否则就会压制人民的自由。(注:《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册,第156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出版。)因此他主张以权力制限权力,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属不同部门。宪政的第二个目的是保证人民的参政权。卢梭主张,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人民的主权由公意体现。(注:《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77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出版。)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注:《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第123—125页。)。实际上,特别是在人口较多的国家里,人民的参政权一般由代议机构来执行,这就是所谓代议民主制。不仅如此,国家行政首脑(首相、总理、总统)也要直接或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以使国家的行政体现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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