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史料》上册,第25—41页。)达寿说,中国目前国体,以行大权*为最善,而欲行大权*,必为钦定宪法。
《立宪纲要》中也明确主张钦定宪法,其中说,世界各国宪法的制定,“要不出乎钦定宪法与民定宪法二者之范围”,如法国那样的民定宪法,须经大乱数次,历经数十年的恐怖时代,才能得以确立,“故法国之立宪,其为祸最烈”。日本就不同了,日本由君主颁布钦定宪法,“上下一心,励精图治,不数年遂为世界第一强国”。中国今日立宪,正应该像日本那样,宪法由钦定。(注:《立宪纲要·述宪法种类》。)
就清政府最高统治者的立场来说,既要得到实行立宪可能带来的强国御侮和王朝长治久安的好处,又要尽可能地保留君主的权力,那么,钦定宪法就是最好的选择。
清廷宪法大纲的起草、批准及颁布,正是按照钦定宪法的办法去做的。
2、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首倡三权分立。到了法国大革命时,《人权宣言》第十六条声称:“凡权利无切实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此后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逐渐为文明社会接受。然而,日本实行立宪的时候,对三权分立的原则做了非常大的修改。日本1889年宪法规定:“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天皇裁可法律,并命其公布及执行。”如此,则三权分立成了在天皇下面的“三权分立”,最终决定权全属于天皇。而原倡三权分立的限制专制权力,防止某一个人或机构独裁的作用已荡然无存。这与法国、美国的所谓三权分立,实已风马牛不相及。
显然,赞成立宪的官员大多数主张实行日本式的立宪,起草和颁布日本式的宪法,即将所谓“三权”都附于皇权之下,实行日本式的“三权分立”。前引达寿对“大权*”的解释,已经清楚地表明了他的主张。端方也是如此。
另一个对这个问题阐释得非常清楚的,是《立宪纲要》。该书《述君权》一节中,在相当准确地介绍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后评论道,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会出现各自为政的弊病,“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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