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种种之企业机关,一方面实施保护企业之法律,一方面施企业上有形无形之教育,然后挹注以新资本以使之应用,而注意于失败之所由来,随时先事而预防之,则国民生计,诚可以大食外债之赐,而试问今之政府,足以语于此乎?”
外债输入,“则金融上必大生变动,或银价缘之而涨落,或物价缘之而低昂,或贸易出入缘之而生差正差负,其他一波动而万波随,相次发生之现象,缕指难尽,惟眼明手敏之*家为能通其变而防其敝,而试问今之政府,足以于此乎?”
举借外债应当在“未借之前,必先立偿还计划,所借债而用以补政府现在财政之不给者,则取偿于政府将来税源之所入;所借债而用以润国民生计资本之不赡者,则取偿于国民将来企业之所赢。政府将来税源所入,固由政府直接全负其责任,国民将来企业之所赢,亦由政府间接半负其责任,而政府之性质及其人物不堪负此责任者,则借外债决为有害而无利者也……”
梁启超以其严密的逻辑思维,咄咄逼人的言辞,彻底否定了清政府举借外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捍卫了君主立宪制的尊严和*改良的神圣地位。文章最后梁启超总结说,“借外债可也,现政府而借外债不可也”,在不改变*制度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借债“以弥缝一时,此非所以救国家之破产,而直速其亡而已,此非以救国民生计之破产,而更蹙之于死而已”。对那种“持现政府可借外债”的观点,梁启超号召“国人鸣鼓而攻之”[35]。表明了与当时专制政府的外债政策势不两立的鲜明态度。
近代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梁启超期待的立宪*只能是一种幻想,他那反对清政府借债的犀利锋芒也未能挡住晚清和后来北洋政府贸然以出卖主权为代价的借债行为,但所有这些掩饰不了梁启超外债思想的真理性光辉。缺少*前提下的借债,加速了清政府和后来北洋政府的崩溃,更显示了梁启超外债思想的远见卓识。在思想史的层面,这也是他为后世留下的又一份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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