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的中心任务。近代中国燃眉之急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使*问题赫然凸现。形势逼迫梁启超在短时期内首先形成对举借外债所需环境的*设计,他有针对性地说:“惟*组织完善之国家,则可以借之”[29]。*组织完善的标准是什么?梁启超分条开列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完善的思想机构。国家的思想机构“虽古今有国者不能一致,而今世强立之国家,恒以委诸国会,最少亦必使国会参预其一大部分。无国会之国其国家意思机构决不能具足”,“凡租税公债,皆需经国会决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举债决策的科学和公正,“未有国会,则外债之可否,实无置议之余地也”[30]。第二,完善的行为机构。梁启超把国家视为像个体的人一样的生命机体,“有意思机关,有行为机关”,而“执行国家之意思者曰政府”,政府及其属僚既需要统一的行动,又需要有明确的责任,“故外债之第二先决问题,实为统一责任内阁。苟无统一责任内阁,则举此债而利用此债者属于谁氏,与谈得失不亦远乎?”[31]第三,完善的用人制度。他认为,“外债之第三先决问题,实为政府之能否得人。苟不得人则外债之利决不可见,而其害乃先睹也”。因为仅有责任内阁,而“尸其位者”或是作奸犯科之人“假权位以自营其私”,或是“识力而有所不逮”者,“皆足以偾国家之事”,“事后始图补救,而所损失固已不可复矣”[32]。总之,如果实现了*改革,“而所以运用之者适其宜,则外资之必不足为国病明矣。”[33]不难看出,梁启超以外债为题,表达了对君主立宪制的追求。
梁启超的思想进程并没有到此为止。既然举借外债的致害之源在于*,因此,他理直气壮地否定了清政府举借外债的合理性。他说,“以现政府而举外债,吾认为有百害而无一利也”[34]。针对那种“救中国则曰大借外债”的观点,梁启超依据财政学原理,给合中国的实际,在《外债平议·外债之先决问题》中层层予以批驳:
“以今日中国财政基础兀臬,政府信用之坠地,人岂肯应乎?”
明知中国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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