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孟子私淑录》、《绪言》各三卷。尔后再集诸书精萃,删繁就简,区分类聚,终于在乾隆四十二年逝世前,完成了自己的代表作品《孟子字义疏证》。
《孟子字义疏证》凡三卷,卷上释理,卷中释天道、性,卷下释才、道、仁义礼智、诚、权。全书以文字训诂的方式,就宋明理学家在阐发孟子学说中所论究的上述诸范畴,集中进行探本溯源。尤以对程颐、朱熹等理学大师学术主张的针砭,形成了具有鲜明个性的思想体系。
理与气的关系,这是宋明数百年理学家反复论究的一个根本问题。入清以后,迄于戴震的时代,理学中人重复前哲论究,陈陈相因,依然如故。就这一论究的终极目的而言,它所要解决的,是世界的本原问题。在这个根本的问题上,戴震不赞成朱子“理先气后”的主张,尤其反对把“理”界定为“如有物焉,得于天而具于心”。《孟子字义疏证》从对理的集中诠释入手,以朱子学说为排击目标,提出了有力的辩诘。
戴震认为,理字的本义很平实,并非如宋儒所说出自上天的赋予,而是可以在事物中把握的条理。他称引汉儒郑玄、许慎“理,分也”的解释以证成己说,指出:“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文理(亦曰文缕,理、缕,语之转耳);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51]这就是说,归根结蒂,所谓理就是事物的条理。他进而把理和情结合起来,加以解释道:“理也者,情之不爽失也。”戴震的结论是:“苟舍情求理,其所谓理无非意见也。”因此,他否定以一己的意见为转移的私理,主张在事物中求条理。他说:“物者事也,语其事,不出乎日用饮食而已矣。舍是而言理,非古圣贤所谓理也。”这样,戴震通过对儒家经典中“理”字本来意义的还原,把理从“得于天”的玄谈召唤到现实的人世。沿着这样的逻辑程序走下去,“理在事中”、“理在情中”的命题,则已呼之欲出。
事实上,理气之辩的是非,在戴震著《绪言》时即已解决。他在那部书中说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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