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
举凡天地、人物、事为,不闻无可言之理者也,《诗》曰“有物有则”是也。天地、人物、事为求其不易之则,是谓理。后儒尊大之,不徒曰天地、人物、事为之理,而转其语曰“理无不在”,以与气分本末,视之如一物然。岂理也哉!
因此,戴震断言,“理先气后”说,“将使学者皓首茫然,求其物不得,合诸古贤圣之言牴牾不协”[52]。随着他思想的发展,《孟子字义疏证》出,其论究重点已转移到对天理、人欲关系的探讨,试图以此去对宋学进行彻底清算。
天理、人欲关系的辨证,这是《孟子字义疏证》全书的论究核心,也是戴震思想最为成熟的形态。虽然这一思想在他早先撰写《原善》时即已萌芽,但是作为一种完整的系统思想主张揭出,则是由《孟子字义疏证》来完成的。
在宋明理学的精致体系中,天理是最高的哲学范畴。理学家将传统的纲常伦理本体化,使之成为至高无上的天理,用以主宰天下的万事万物。在他们看来,与之相对而存在的,便是万恶之源的人欲,因此必须竭尽全力加以遏制。于是“存天理,灭人欲”遂成宋明数百年理学中人标榜的信条。入清以后,经过康熙后期确立朱子学独尊的格局,到戴震的时代,已是“理欲之分,人人能言之”。戴震对此深恶痛绝,为了正人心,救风俗,他与之针锋相对,在《孟子字义疏证》中,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理欲一本论。
如同对理气之辨的探讨一样,在理欲观的论证上,戴震也采取了由训诂字义入手的方法。根据以情释理的一贯思想,他对天理的诠释也丝毫没有离开情。他说:“天理云者,言乎自然之分理也。自然之分理,以我之情絜人之情,而无不得其平是也。”又说:“情得其平,是为好恶之节,是为依乎天理。”这就是说,谈天理不能与人情对立,天理就在人情之中。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