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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卫拉特蒙古社会历史谫论

时间:2007-3-10 10:30:11  来源:不详
会中的传播,1640年制定的《蒙古卫拉特法典》则不能被置之度外。这部法典不仅维护喇嘛神圣不可侵犯的社会地位,规定任何人不得反对黄教,赋予黄教僧侣以种种特权,禁止萨满信仰活动,而且明确提出不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寺院和喇嘛奉献自己的财产或劳动产品。许多历史学家都集矢于这部法典的研究,认为蒙古封建主为了给卫拉特牧民注射安于贫困、放弃斗争的毒素,使黄教成为封建主手中最得力的思想武器,从而在法律上加以确认和保护黄教僧侣的地位,法典条文反映出黄教已成为卫拉特的统治宗教。这种观点只看到了1640年会盟中世俗封建主的意向和动机,而忽略了当时上层黄教人物影响力之痕迹,或者说,这种观点具有现象本质化的瑕疵。当时,黄教由于卫拉特蒙古封建主的支持而成为上层建筑中的统治思想,但萨满信仰依然在社会下层根深蒂固,黄教的高僧大德尚正在为黄教的统治地位孜孜努力,如若不然,法典条文中也便不会出现禁止萨满信仰等刚性规定。关于1640年会盟,《咱雅班第达传》中所记,甚为寥寥,只有“七旗、四卫拉特在那里举行会盟,蒙古札萨克图汗、卫拉特两台吉(即和硕特的鄂齐尔图汗和准噶尔的巴图尔珲台吉——引者)为首参加”(注:《咱雅班第达传》第15页。)两句话。既未指明会议的时间、地点,更未说明除札萨克图汗和卫拉特两台吉以外的参加者是谁。据梁赞诺夫斯基《蒙古习惯法之研究》一书说,1640年制定《蒙古卫拉特法典》时,参加者除了咱雅班第达外,还有三个呼图克图。日本学者若松宽也说:“巴图尔浑台吉所以能完成此举(指1640年会盟的成就——引者),是由咱雅班第达背后领导所赐予的,而以后巴图尔浑台吉在推行法典所制定的路线过程中,依赖咱雅班第达作出贡献的事例也是不少。”(注:若松宽《僧格统治时期准噶尔汗国的内乱》,载《游牧社会史探究》第42册,第3-4页。)从《蒙古卫拉特法典》有关宗教条文来看,其种种规定显然是僧侣们意志的表现,相对说来,参加会盟的僧人比世俗的贵族首领理所当然要格外关注自身的利益,他们很可能帮助世俗贵族之间缓和了矛盾,并以此为凭借进一步取得了世俗贵族对黄教的支持,从而达到运用法律手段推行佛教的目的。《蒙古卫拉特法典》中对萨满信仰绳之以法的禁条与我们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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