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思国有律法,所以整饬朝纲;家有规条,所以约束户众……当兹族众丁繁,贤良自守者 固多,桀骜不驯者间有。欲求整齐,须仗金示,爰开条例,呈请家规,仰叩王章,俯临弹压 ……俾人心归顺,永为尧舜之民,庶家政肃清,聊助循良之治。
此呈文生动体现了基层宗族统治对上层政权统治的依赖关系——欲求家政“整齐”,则须 仰仗上宪“金示”,则须“呈请家规,仰叩王章,俯临弹压”。从上层统治看,可使基层社会 “人心归顺,永为尧舜之民”;从基层统治看,可使“家政肃清”,反过来又对上层政权“ 聊助循良之治”。而桐城县冯知县即有批文:
祝姓户族人等知悉,尔等务须入孝出悌,崇俭斥华,修读朴耕,安分守业,听从户尊长等 开列规条,共相遵守。如有不遵约束者许该户长据实指名赴县具禀,以凭惩治。各宜凛遵毋违。
这样的批文,等于正式赋予祝氏家规以法律效力——如不服从家规,便是犯罪,便要受到 官府的惩治。而祝氏宗族组织也就正式成为国家政权和司法的补充,可合法地按家规“以刑威”惩治族中“忤逆不顺者”、“草窃奸宄者”、“桀骜故违者”、“恃喇打降及酗酒无赖 者”了。(注:桐城《祝氏家谱》卷一,《家规》。)
相同的例子俯拾皆是,举不胜举。最为普遍的是各宗族组织将族田公产、规条呈县立案, 钤印勒石,按章纳赋,以求得国家承认、支持的合法地位,进而求得政权、国法的保护或声援。如歙县巨族棠樾鲍氏遵从其父鲍宜瑗训嘱,置义田1410亩余,归宗祠忠宣祠。分立两户 ,一户户名为“体源”,共700余亩,所入“月给族之四穷”,“废疾、殁者并给之”。另一户户名为“敦本”,共500余亩,“立春粜法”,每年二月粜谷给贫族,以两户每年所 纳田赋数折合成钱数,由买者输纳,“定于望前纳县,使贫者食贱谷,田无逋赋”。鲍氏宗族 族人于嘉庆二年(1797)、十年(1805)先后呈督抚,“为立籍,禁侵削”。“立籍”,便是将 族田、规条呈上宪立案钤印勒石,以求得国家承认、支持的合法地位;“禁侵削”便是求得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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