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员当爱身忍性,凡有司官衙门不可轻入,即有切己之事,止许家人代告,不许干预他人词讼,亦不许牵连生员作证”;“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如有一言建白 , 以违制论黜革治罪”;“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等。康熙二十三年(1684)、四十九年(1710)又分别颁发《御制学校论》、《御制训饬士子文》,强调要 “防其放僻邪侈之心”,杜绝其“蜚语流言,挟制官长”、“隐粮包讼,出入公门”、“ 唆拨奸猾,欺孤凌弱”、“招呼朋类,结社邀盟”等“名教不容、乡党不齿”的种种弊端。 乾隆五年(1740)、十四年(1749)再分别颁发《御制正士习论》、《御制正文体论》,企图以孔孟圣贤之学及古人成法规条规范生员士子的行为。
然而按取士标准和传统思想造就出来的士绅阶层,从根本上与上层政权机构保持一致,无 论居庙堂还是处江湖,都在统一思想信仰的指导下发挥作用。在“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低度渗透”下,在其自身由于以上层政权为后盾的*地位社会身份、以垄断主导意识形态儒 家文化法律规范的学识、以财富而获得族人乡人的膺服敬重中,自然而然成为19世纪最终形成的三大系列基层社会组织纵横依赖、士绅官僚上下流动的双重统治格局中基层社会实体组 织的代表、基层统治结构中实际的领导者;成为上层统治结构和基层统治结构相互联系的纽带。
禁止其干预地方事务的条规,是国家上层政权力量尚属强大时期统治者脱离实际的主观愿 望的表达。到19世纪上层政权力量式微、基层社会*力量渐长的情况下,连这样的主观愿望也难以存在了。安徽桐城人、在福建做知县的嘉庆进士姚莹,以其亲身经历总结出为官( 为县官)之要,中有“延绅士以通上下”之条。他说:
夫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巨室者,众民之所取信也,州县虽曰亲民,而仁信未孚, 愚众岂能尽晓?官之贤否,取于绅士之论……缙绅之强大者,平素指挥其族人皆如奴隶…… 愚民不知畏官,惟畏若辈,莫不听其驱使。苟失驭之,则上下之情不通。官虽惠爱而民不知 ,民或甚冤抑而官不能察。此前人之所以多败也。诚能折节降礼,待以诚信,使众绅士咸知感服,则所至敢于出见。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注:《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三,《吏政》,姚莹《覆方本府求言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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