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的保护。(注:道光《徽州府志》卷三之三,《营建志》,《仓局》;《棠樾鲍氏忠宣堂支谱》卷十 九,《义田》。)而上层政权除了满足鲍氏宗族的要求,照例为之立案、钤印、勒石外,安徽巡抚朱@②、两江总督陈大文等均署文以记。(注:道光《徽州府志》卷三之三,《营建志》,《仓局》。)
从向上依赖的角度看,兴办族塾义塾、助学的意义又大于赡族,这也是宗族系列各组织最 为普遍的行事之一。捐钱捐田办学的过程如上述置族田公产一样,充分体现了基层统治结构对上层统治结构的依赖。而捐钱捐田办学本身,也充分体现着基层社会组织对上层政权统治 的依赖。如毫州城东北隅原有养正义学,是乾隆四年(1739)州绅王正泽所建。王正泽(前已亡故)妻临终时,嘱咐其子王家椿完成他父亲的遗志,将所分之1000亩地全部捐出办学,王 家椿“泣而志之”,捐出田亩,办理立户、呈文、钤印、勒石等一应手续,以为合法,体现了王氏家族对上层政权的依赖。而知州任寿世撰写的碑记,则道明了家族宗族更深一层对上 层政权的依赖。碑文中有:“世之人享祖父之余业,受国家之厚禄,丰其奉养、广其田宅、私其子孙而已”,“今王氏不惟垂一家之范,而有以普一邑之施;不惟兴今日之学,而有以 惠来兹之士。”(注:光绪《亳州志》卷七,《学校志》,《书院》。)
乡族组织由于由各族各姓组成,其地方行事,似乎更需得到上层政权承认的合法地位。从 地方志中可见,安徽各乡族组织举办的几乎一切地方事务——文教、赈济、仓储、水利、津渡桥梁、社会救济等均需呈官立案,钤印勒石,以求合法地位和政权保护。地方公议决定之 事,更要呈县批准勒石,借助政权的力量监督遵守施行。明洪武年间官方确立的城隍祭祀制度中,比照现世同级衙门,最下一层为县城隍。而如怀宁县除了“有府城隍会,有县城隍会 ”,还有“总铺、高河铺、石牌城隍会”(注::民国《怀宁县志》卷十,《风俗》。)这样镇城隍的祭祀性乡族组织。这一方面反映出基层社会乡族组织控制下市镇的发展和“自立”倾向,一方面也反映出基层社会乡族组织 将自己置于省、府、州、县各级行政序列下层的愿望和认识。
四、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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