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最终形成的三大系列基层社会组织纵横依赖、士绅官僚上下流动的双重统治格局 ,已是螺旋式发展后的结局。在这样的结局中,“国”的力量显见在消退,基层社会家族、宗 族、乡族、行会的力量则在加强,其中士绅的作用更加受到普遍的关注。当然这一切,还 都保持在“稳定”、“均衡”的框架之中。
代表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士绅,其对地方事务干预的力度有了大幅 度的增强。如前述太平府当涂县大官圩基于水利工程的乡族组织似已发挥实际统治圩区的作用,拥有责罚之权——“有竹板为扑责,具以督愚顽”,甚至要求上层政权结构的官府退出 圩区管理——“工房不得与事,自免需索”;“夫齐则工备,何必委官提勘?”(注:乾隆《太平府志》卷四,《地理志》,《乡社》;嘉庆《无为州志》卷六,《水利志》,《蓄泄》。)而道光 《徽州府志》所载“浙江省截米案”(注: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营建志》,《水利》。),也能说明问题。其案情是:徽州府山多田少,丰 年只有数月之粮,仰赖徽商自江浙二省运米来贩。而浙江方面每私行堵截徽商米船过境。嘉庆八年、九年(1803、1804)徽州士绅以民食不济、“一线梗塞,万户啼饥”,反复上告、层 层上告,最后江浙督抚会同撤去水卡,开放商船米谷流通。
从此案可看到如下各点。
1.实际冲突的双方,均为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代表士绅。徽州府方面较为明显。首告 者嘉庆八年(1803)为徽州府歙县巨姓汪氏宗族族绅——职员汪兆荣、监生汪榕。嘉庆九年(1 804)为歙县绅耆封赠内阁中书吴文@③、米贩姚士英、乡耆鲍日昭以及赴省乡试的岁贡生许 国栋和休宁监生黄宜椿等。其中,吴、姚、鲍、许均为歙县大姓。各大姓的绅士、耆老、行会首领(从后文知米贩姚士英又是“牙行铺户”)在此事件中结成了一致行动的乡族组织。浙 江方面虽不甚明显,但浙江巡抚道破了天机:“彼间亦有绅衿公呈,不能强其舍己从人”; “彼间绅衿亦复甚多,百姓惶惶共为私禁,亦不能官为强勒出贩,致酿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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