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5.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向基层社会实体组织方面倾斜、地方出现官绅结合、向具有“ 独立”雏形发展的趋势,在此案呈文中依稀可见。如岁贡生许国栋等曾质问:“昔列国之时,尚以无遏籴为善政,况今天下一统,何有不通商之新条?徽民、浙民同属天朝赤子,徽地 、浙地莫非圣代封疆?”又曾指出“隔省隔属,呼应难灵”等等。
以上均可说明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发生着变化。这种变化从国家政策的变化中也能得 到反映。18世纪中期以前,清上层政权因袭前代,对于基层社会宗族系列基本采取支持政策,承认并授予族长包括处理族中承嗣权、教化权、经济裁处权、治安查举权等在内的各 项权力“以收约束化导之功”,“以补王政所穷”。其中最重要的是雍正五年(1727)实际给予宗族组织生杀大权的一条“例律”——“倘族人不法,事起一时,合族公愤,不及鸣官处 以家法,以致身死,随即报官者,该地方官审明死者所犯劣迹,确有实据,取据里保甲长公结。若实有应死之罪,将为首者照罪人应死擅杀律,杖一百。若罪不至死,但素行为通族之 所共恶,将为首者照应得之罪减一等,免其以抵。”(注:《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一,《刑律》。)18世纪中后期,宗族组织发展且弊病逐渐暴露的情况下,宗族政策逐步趋严。乾隆五年(1740)乾隆帝废除了以家法处死族人减 等免死的法律规定并驳回了地方官“立族正”的奏请。指出,国家设有官吏掌理地方事务,若 将地方权力授以族正,“设地方官何用”,族正“竟与世袭土司何异”,“是明假事权,必 至倚仗声势,武断乡曲,甚而挟嫌误首及顶凶抵命皆所不免。允其流弊必至聚众滋事,更复何事不可为!”(注:《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五。)然而,随着中央权力趋弱,地方权力趋强,里社保甲系列不断向宗族、 乡族中发展并与之结合,到19世纪,基层社会出现了“团(练)保(甲)”、“族(宗族乡族)团保”的体制。最终于道咸之际,“立族正”又被正式写入了法律条文(注:咸丰《户部则例》卷三,《保甲》。)。而州县一级地方 官方方面面均需依赖基层社会家族、宗族、乡族组织,没有他们的支持,反倒真正是何事均不可为了。
至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的代表——士绅,亦即所谓的族绅、乡绅、 邑绅,18世纪中期以前,国家一直反对其干预地方事务,顺治九年(1652),颁发各县学卧碑(注:安徽各县方志《学校》项下均载有此碑文。),所勒8项规条中,有4项涉及到禁止干预地方事务的内容:“生员不可干求官长,结交 势要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