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双方冲突的实质,除争“民食”外,亦有各以双方为背景的徽商、浙商利益之争。冲突 过程中,徽方打着“救民汤火”的旗号;浙方亦称“百姓惶惶”。然开始徽方即指斥浙方“ 诈扰害商,视为利薮”;最终又流露出“不拘徽商贩之何方之米,经由伊地一概卡阻。尤复 勒令米船减价贱卖”,“商人持血本觅蝇头者,竟遭阻陷,米船俱未得归”,则是有力的证明 。
3.双方均有相当大的势力和能量。徽方士绅完全是有组织的——歙县动员了以封赠内阁中 书吴文@③为首共百余名绅耆联名上禀;又以行户姚士英姚永生、乡耆鲍日昭分别代表牙行铺户等乡族组织和地方大姓“哓哓呈禀”,“环禀”、“号禀”;继派赴省乡试的岁贡生许 国栋等以及当事人代表行户姚士英等赴两江总督辕署上告,并随时将实地情况和有关公文抄录通报,以使其审时度势,“合词再呈”。浙方绅耆的动作记载虽然不详,然嘉庆八年(180 3)截米,浙方官员并不“儆奸”,“反将过境之米勒起封贮,不给价,不放行”;嘉庆九年 (1804)截米,是浙方淳安知县古某直接出面设卡拦截,对于这种“官方行为”,浙江巡抚已 作了明白的注脚:是“彼间绅衿”的意图。
4.双方均对上层政权有相当大的影响力甚或制约力。整体上看,宗族系列的士绅是基层社 会 的实际统治者,州县地方官是超乎(凌驾于)各组织之上的政权的代表。士绅需要向上依赖地方官——政权,调节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赋予其行为的合法性,以政权的力量干预和保护之 。各地各级地方官对于士绅的上禀、呈文、吁请,则均十分重视,处理迅速,言听计从,予以支持。徽州士绅两次均为徽州府、安徽巡抚、两江总督处同时上禀,全面开花,并不逐级 上禀。各级官员非但不责其越级之咎,反而均即下批文,以致各级批文互有交叠。而浙江地方官也理直气壮——“彼间亦有绅衿公呈”;“彼间绅衿亦复甚多”。他们始则并不“儆 奸”,继则直接出面设卡拦截运徽米船,最后在安徽巡抚、徽州府知府移文商请、两江总督飞咨饬令的情况下,竟敢装聋作哑、指东道西——避开淳安设卡截阻的要害问题,但云长安 并不遏籴,听徽来贩。同时“愈咨愈阻”,禁比前厉,“不拘徽商贩之何方之米,经由伊地一概卡阻。尤复勒令米船减价贱卖”。可见“彼间绅衿”对其影响力、制约力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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