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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 商籍

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定额内每五十名取中一名,“虽应试人数多至数百名,总不得过二名之额”。鉴于此,朝廷也准许“商籍”生员“有情愿改归本籍者准其呈明,改归本籍应试” [39]。从这点看,似乎当时与“商籍”配套的各项措施尚不够完备。

由于乾隆年间出台了许多有关“商籍” 的新规定,因此嘉庆《大清会典》列出:“商人子弟,准附于行商省分,是为商籍”[40]的法律条文,这是清朝在国家法典文献上最明确地给“商籍”以界定。根据这一定义,凡是商人子弟(不拘于是否盐商)被准于在行商省份登记注册者,都是“商籍”的持有者。这显然与我们上述所考证的事实不相符合。从明代“商籍”的产生,到清前期朝廷所明令占该籍所必备的条件,以及“商籍”的内涵,即设定学额、允许参加当地的科举考试,直至“商籍”确定、该籍的转移等具体运作,一概证明了“商籍”的持有者必须是盐商,从未有材料证明有超过这一界限的。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界定,是撰写者追求文字简约,还是当权者别有动机,目前殊欠考证。若只从字面上理解,它显然缺乏史实支撑,给人以“商籍”涵盖一切大商小贾的误会。因而有学者据此提出“商籍”是“清为便于征税,准商人及其子弟除于本籍著民籍外,另于经商省份所附之籍”[41]一说,泛指“商籍”是商人及其子弟所附之籍和为征税而设,这也是不确切的,至少表明此说对“商籍”的研究尚不够深入。

那么除盐商以外的其他商人及其子弟,若也长期离乡在外,又何以入官学学习并参加科举考试呢?一般说是依据户籍所在,回原籍入学应试。如果原籍确无生活基础,那么可以向侨居(或寄籍地)地申请附(入)籍。附籍之后就能取得在侨居地入学应试的资格。但从明代起附籍条件就十分苛严,清承明制,对附籍依旧严格。一般说对申请附籍者的具体要求是:一、必须在寄籍地预先呈明“实系无籍可归”;二、必须符合“人户于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之定例。

    查生童(此指商民生童)清厘籍贯,总当以确查入籍地方田庐年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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