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政府对一般商人流动和附籍考试的控制依然比对盐商严厉得多。
然而,这也并非只是对一般商贾的过分要求,雍乾之后,清政府对任何流动人户的政策都是:“……于寄居之地置有坟庐逾二十年者,准其入籍出仕。”[44]而只有“商籍”商人及商人子弟,可在寄居地以侨(寄)籍方式(即以临时户口)、甚至不必住在当地而被准许获得入籍考试资格和权利。据此,有学者认为“商籍”是“贵族”商人——盐商的一种“特权”,是政府对他们的“特殊优待”等等[45],这不无道理。
许是“商籍”的优待,乾隆中叶以后,冒充“商籍”的事件不断滋生,尽管朝廷一再重申冒籍之禁,但冒“商籍”事越演越烈,几成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冒籍者有各色人等,首先是现任地方官利用职权使子弟冒用“商籍”(官僚子弟附籍或寄居各地,原则上均无应科举试的权利)。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前后,“山东临清州知州王浦等之子王兰芳等均冒入该省商籍进学”,发现后,王浦等照律革职,浦还“发往军台效力赎罪”,其他人也受到相应的处置[46]。再如前面提及的王利宾案,在改籍过程中,必须由有关方面提供保证书,保证利宾“原籍实系江南苏州府吴县土著人,并无亲族在直省居官”;其亲属地邻证明,“他并无父祖在直做官,实系吴县土著民人”、“小的家主历代来并没人在直省做官”[47]。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官员冒“商籍”已到了不能无视的地步。其次是民人(包括盐区土商和其他不行盐之铺商)冒籍。清朝各代例律中都强调,“将民籍冒入(商籍)之生员并其子弟,改归原籍”[48],正说明民冒“商籍”现象的普遍存在。乾隆三十九年(公元1774年)据浙江巡抚王亶望等奏,该省“本地之人借商籍登进者十居七八”[49]。可见情况也相当严重。
“商籍”确实带有明显的特权印记。“商籍”出现伊始,本是明朝统治者给少数大盐商的一种恩典——只在盐业发达的两淮、两浙大盐商云集的地区实施。入清以后,随着盐商垄断地位的加强,这方面的优惠仍在延续。但又应看到,这种特权和特殊优待并非一成不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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