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6-1802年)间,居然造就了139个进士和208个举人”[56]。在全国则人数更多。何教授认为,从清初至乾隆之末,全国与“商籍”有关的进士者达420余人,举人820余人,其中在18世纪,人数尤众[57]。照此看来,清代“商籍”制度对当时科举事业、社会流动、商人地位之攀升、商业文化之发展等方面,确是发挥过应有的历史作用。
三、 对一般商贾户籍管制之大体做法
清代前期一般商贾无专籍,“商籍”又非盐商莫属,那么政府是怎样对其衽管理和征取的呢?
清初处理从事迁徙买卖生意人户籍的一般做法是:“遇有迁徙贸易等事,亦令报明州县存案,若地方官于查收后”,随即编入里甲,日后还要审查[58]。即将这些人报经商地存案,使之寄籍里甲。清朝另一项户籍政策即如上述,迁徙人口在某地居住二十年以上,置有庐室坟墓者,可以在当地入籍,商贾倘符合这一条件,就附入当地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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