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该地民籍无异,一样纳田赋交丁税。从笔者目前涉猎的典制文献看,清前期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商人专门管理机构,即便是商业最兴盛的地区,也是以该地的经济地位,而非其对商人商业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水平著称。但是从中央到地方对商贾又都有不同程度的征取,有征取势必就要有户籍上的依凭,更要有对这部分人必要的管理。此外,商人到处流动,他们是封建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户籍制度的破坏者,所以国家在各个时期都对其采取特殊的管束措施。
清前期与商贾相关涉的征取,大凡“关津有过路之税,镇集有落地之税”[59]。一般府县有当税、房地税、牛驴杂税(有地面铺磨面用的牲畜都要征税)、牙帖税四项。商业中心店铺集中之地,有铺面税、门摊税(主要在清初有此项税种)等;差使方面,有“门面丁差”、铺户当官值月(商役)及物料的采买,等等。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征取基本是因地而异,故而各地对商人铺户的户籍管理不尽相同。据笔者目前不完全的归纳,较典型者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对于行商,政府通过在其户籍所在地发放路引以实现征管。路引上开有商人住贯、姓名、字号、物货数目等。行商持有路引,方能顺利远涉贩运、住宿过关。在“客店,每月置店历一扇……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查照”[60],即商人出行,随时会受到客店对其户口身分的盘问查验。
(二)对于牙行,“有司官必选其抵业人户充应”,有的地方则需由“地方官查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具邻佑及同行互保各结,准其充补”。因为所谓抵业人户、“殷实良民”等,重身家,“自知顾惜,而无非分之为、讵骗之弊,即或有之,亦有产业可以抵还,无亏折之患” [61]。然后由布政司钤印颁发牙帖,才能充任。对他们的管理,即要有资产上的查审,邻居及同行的保结,并以发放营业执照的形式加以控制。
(三)对于“在市开张店铺之家”,如京城,将九门以外的铺户,分别等则,“令大兴宛平二县征收税课,上则铺户每户征银伍两,中则征银贰两伍钱,下则免税。……如有新开者,令地总随时报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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