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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 商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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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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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随着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变革在变化,随着时代的进步在逐渐弱化、衰微。国家规定人户在移居地生活二十年、置有田庐坟墓者可以入籍出仕,若换一个角度看,也可从中窥见这是清统治者对全体人民迁徙流动的认可与管束的有限度放松。在这样的大前提下,“商籍”特权的弱化日趋明显。其表现有三个方面:首先,“商籍”施及面的扩大,使特权趋向一般化和普遍化。特权是相对于普通而言。明代它只在局部地区实施,此时其特殊性十分显现,清代不断扩展其实施范围,最后几乎遍布全国各大盐区。一定程度上的普及,必然使特权减弱。其二,对象下移。原先“商籍”只是少数贵族盐商的专利(或只限于少数与官府有密切关系的大盐商中),一般散商无从问津。至乾隆年间“虽数家共销一引”的中小盐商及其子弟也能争得“商籍”。从这个意义上说,“商籍”的光环已经照到所有的盐商身上。再次,清朝允许与盐商情况相类的其他群体或其他籍人,只要在移居地二十年、置有田庐坟墓,也都可获得与“商籍”同等的资格与权利。如,从顺治起,灶籍童生就与商童一样,有官学的一定配额(亦十名取一),并可藉灶籍获得考试入仕资格[50]。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前后,政府议准,“江西棚民,近年读书愈众,饬令地方官逐一清查,有实在入籍二十年以上、有田粮庐墓者,准其在各居住之州县,一体考试,量加入学额数”。嘉庆间,进一步固定棚童定额,并与土籍分额取进,“考试时,于卷面注明客籍字样,毋庸于土籍十二名合取……”[51]。对于一般客籍童生,政府的规定是,可“仿照商籍及江西棚民之例,另编客籍字号”[52],额外取进文武童生各若干,并给予在居住地参考之权利和资格。棚民、客户,在明代本属不入公籍者,无资格入官学和参加科举考试。如今,他们都能获得这样的入学出仕门径与权利,那么,“商籍”至少在某些方面的特权已不再显著了。即便在学额及乡试取中名额方面,一般情况下“商籍”也不比别类人户多,有地考试名额还受到限制,如广东乡试“其应试者不下百余名,定额止取中一名,较之民籍难易迥殊”[53]。从明朝“商籍”是大盐商的特权,到清中叶它只是政府对待盐商及其子弟科举的一项带有优惠特点的措施,这是清朝大环境变化的结果,抑或也是传统社会一以贯之“重农抑商”国策的作用与影响[54]。
“商籍”在清代造就了许多进士、举人,还有生员、“商籍廪贡”、“商籍孝廉”[55]……据何炳棣教授统计,仅两淮300个盐商家庭的年轻人员或更少的人数中,“在顺治三年至嘉庆七年(公元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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