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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前期铺商户籍问题——兼论清代 商籍

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人为牌长。[66]

(三)   在市廛稠密、商贾云集处,对铺商分段设立总甲:

     凡市廛稠密之地,各分段落设立总甲,原属定例所有,今只须慎选晓事总甲一二十人,各给与总册一本,令其就所分段落内,每街每巷共若干户,挨次开载,某户某姓所执何业。如有全家迁徙者,方于册内改注其余人丁之生,故不必随时更易。[67]

(四)   铺户登记形式,合本者以其主要人出名,其余皆入伙计项下;前店

后家者,以屋主为正户,店主等附于屋主户下:

一铺户须写的名不得填写注公共字号,其有三五人伙开一铺,不便以一人出名者,应以年长或有功名者一人出名,其余人皆入于伙计项内,惟名*合本二字,以别于劳金伙计。[68]

    一牌甲内有店铺如前屋租店,后屋住家者,仍以屋主为户,将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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