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歇业者即行徼销”(九门以内铺户另有差遣,故不征税课,但看来也分等则)[62]。如江南松江府嘉定县,是核各铺店大小,“分定上中下三等九则,定其数(门摊税)之多寡”,以均平苦乐[63]。……至于差取,铺户须编派值月。对这类坐贾的管制,一是核其资本,分别等级;二是另编花名,挨门逐户征纳。
明代有严格的铺商占籍轮值制度,也即铺商必须在经营地户籍注册登记制度,并将之编为排(里)甲,轮流缴物赴役。清代没有明确、强制性的铺商占籍轮值制度,但从以上各类生意人的义务看,事实上政府还是将他们分别行当进行登记,然后按编成的花名簿册加以特殊管制的。
雍乾之交,清朝许多地方州县的基层组织里甲已逐渐为保甲所替代,此后保甲成为管制、稽查人户户籍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铺商户籍基本归入保甲,由保甲实行管制。当然全国的保甲制度并不划一,因此也不可能产生全国统一的对商贾的管理机制,但其中主要的应该不外乎以下几项。
(一) 与土著一例顺编:
凡客民在地方开张贸易或置有产业者,与土著一例顺编。其往来无定
商贾,责令客长查察。凡客商投宿旅店、船埠、寺庙,该店主、埠头、住
持,询明来历,并将骑驮、伙伴数目及去来日期,逐一填注送官。[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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