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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8:06  来源:不详
凭,应请凡生童呈请入籍者,寄籍地方官先确实查明,室庐以税契之田为

始,田亩以纳粮之日为始,扣足二十年以上,准其入籍,并移会原籍。……

自改籍之后,再不许回原籍跨考……[42]

“预先呈明”与在寄居地有坟庐和年限二者缺一不可。据记,乾隆年间,湖北汉阳有商人“洪滋鑑籍隶安徽,在汉阳经商四十余年,但其子洪檀入籍时,并未呈明实系无籍可归,该县亦未经行查原籍,与入籍考试定例不符”。因此“将该生并滥行具保之廪生先行褫革,交地方官询明有无贿嘱别情”。同时当地学政声明:

        嗣后凡商民呈请入籍,地方官行查原籍,果系无籍可归者,先行详明

   督抚,由督抚咨明学政存案方准入籍考试……嗣后如有未经呈明入籍,即寄

   籍已满二十年例限,未经呈明,辄行冒考者,一经发觉,除照例斥革不准应

   试外,并著咨明原籍地方亦不准其复在原籍考试。[43]

此事发生在户籍政策较前有所松弛的乾隆后期,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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