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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团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

时间:2007-3-10 10:59:34  来源:不详
纪 70年代就提出传教士不得干预官司、庇护教民等主张,但各国以条约所无,予以拒绝。此次议和过程中,张之洞等不少内外大臣主张乘此机会“酌定教士教堂限制”。[6](P854)1903年中美订立商约;这一设想得以载入条约。该约第14款重申了有关传教特权,并规定不准向教民“抽取”酬神赛会等费用,使早已实行的这一特权成为一项条约权利。但重要的是,该款削弱了传教士和教民的特权地位,明确规定:“教士应不得干预中国官员治理华民之权”,“入教与未入教之华民均系中国子民,自应一律遵守中国律例,敬重官长”;入教者,“如有犯法,不得因身已入教,遂免追究,凡华民应纳各项例定捐税,入教者亦不得免纳”。此外,以前所订约章允许教会在内地“置买”房地产,此约则变改为“租赁及永租”;并明确规定“作为教会公产,以备传教之用”。另外,在1902年的中英通商续约中,英国允愿派员与中国“会同查议,尽力筹策”教事,“以期民教永远相安”。[8](P187、188、109)翌年,英驻华公使萨道义明确承诺,并通令各领事:“教士非英政府派驻中国之经理员,照中英天津条约第八款,原不欲准教士干预中国教民讼事也。”[19](P256)上述这些,第一次按照中国的意愿,在条约中对以往漫无边际的传教特权作了一定的限制,“部分地实现了”限教的目标。[20](P313)

与此密切相关,在新订条约中,列强首次许诺在适当时候放弃领事裁判权。伍廷芳以传教士“气焰倍张”,是由于彼“不受制于我”,曾于1898年2月上奏提出修订法律,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主张。认为“此律一定”,内治有权,“则教民教士知所警,而不敢妄为”。[21](P50)清政府采纳了这一建议,在1902年中英商订商约时,提出了这一要求,被英国所接受,写入条约。“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8](P109)其后美、日在所订商约中,作了同样的允诺。这种允诺虽然难以兑现,但毕竟为列强承诺放弃条约特权开了先河,有利于中国人民日后的废约斗争。它透露出一个信息,即不平等条约达到顶点之后,将逐渐走向衰退。这正是经过义和团运动之后,在不平等条约史上出现的一线转机,张之洞当时即兴奋地将此视为“立自强之根,壮中华之气”[7](P20-21)的重大收获。

即在《辛丑条约》订立过程中,列强亦有稍许松动。先是它们在《议和大纲》中提出的条件更为苛刻,而且“词意决绝”。经“婉商砌磨”,某些条款亦有所“转圆”“更议”,如“罪者听我自办,赔款要核实,*暂禁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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