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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和团运动起源的三个阶段

时间:2007-3-10 10:59:35  来源:不详
1898年6月8日,东昌知府洪用舟与冠县知县曹倜等人奉命调查后具禀报告,要点是:所谓“义民会”,实系“义和拳”的讹传;义和拳即梅花拳的本名,是一种“拳技”,传习者很多,“豫、晋、江苏等省,亦即转相传授,声气广通”;该拳每年春间趁庙会“传单聚会,比较技勇,名曰亮拳,乡间遂目为梅拳会”;上年梨园屯民教构衅,“牵涉梅拳”;“本年正二月间,谣言来有洋兵,梅拳遂又麇聚,以致远近惊慌,民教震恐”;已传到赵三多,令其“即将梅拳解散。并令毋再传单聚会”;直东各处民情犷悍,民教又多有宿嫌,“应预为防范”[9]。张汝梅在曹州途次接到禀报,即据以咨呈总理衙门。

1898年6月30日,张汝梅就此事正式向清廷具奏。奏折说:“直隶、山东各州县,人民多习拳勇,创立乡团,名曰义和,继改称梅花拳,今年复沿用义和名目。远近传讹,以义和为义民,遂指为新立之会,实则立于咸、同年间未有教堂以前,原为保卫身家,防御盗贼起见,并非故与洋教为难。”这里完全回避了历史上曾经受到统治阶级禁止的“义和拳”这一名称,而称其为名叫“义和”的乡团。奏折还两次明确地称“义民会”“即义和团”。这是“义和团”这一名称的首次出现。奏折隐瞒了给总署咨文中所讲的梅花拳传播面广及牵入梨园屯教案等情节,只说由于梅花拳有约期聚会亮拳的风俗,在直隶(而不是山东)的南宫、曲周、清河、威县,“皆不免时有讹言”。“如任其自立私会,官不为理,不但外人有所藉口,并恐日久别酿事端。”奏折还称,“此项拳民所习各种技勇,互有师承,以之捍卫乡闾,缉治盗匪,颇著成效”。因而建议清廷,“应请责成地方官,谕饬绅众,化私会为公举,改拳勇为民团,既顺舆情亦易钤束,似与民教两有裨益”[20]。

奏折与此前张汝梅给总署的咨文有很大差别,完全篡改了洪用舟禀文的原意,故意不提义和拳的名称,而将其称为“义和团”。何以会有这种差别呢?原因是,咨文是张汝梅在外出巡视路上接到洪用舟禀后即据以直接咨呈总署的,而奏折则是张汝梅回到济南抚院后,依照藩、臬两司商量的意见缮写的。关于这一点,奏折中已经说明:“禀由藩司张国正、臬司毓贤会详请奏前来”[20]。根据资料,我们认为,奏折反映的主要是按察使毓贤的意见。5月初,因教民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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