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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洋务运动的官商矛盾看中国近代早期两种现代化模式的滥觞

时间:2009-7-24 13:45:51  来源:不详
而不会独立发展以构成对清政府的威胁呢?清政府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就是对这些企业采取官督商办的管理形式。官督商办是洋务运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

官督商办作为洋务运动时期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不仅是官方(清政府)竭力追求的结果,同时一开始也受到了商方(民间资本)的欢迎。民间资本虽然在70年代以前就有投资于近代工业的欲望,但都由于清政府的遏制、地方官吏的压榨和社会风气未开等原因而未能获得成功。在后发工业化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的半殖民半封建国家,工业化的启动必须要有国家政权的支持和推动。民间资本迫切希望清政府能够放弃遏制政策,对民间资本的投资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郑观应的一段话集中反映了民间资本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他说:“全恃官力则巨费难筹,兼集商赀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依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则上下相继,二弊俱去”。[7] 郑观应是买办资本向民族资本转化的典型人物,是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的上层代表,他的这段话说了当时官督商办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即官没有钱,必须“集商赀”,但完全商办,必有土棍和吏役制肘,必须官督商办。但郑观应企盼的官督商办又不同于清政府主张的官督商办。在郑观应这里,要求“商招股以兴工,不得有心隐漏”,同时也要求“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诛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上下相继,二弊俱去”的目的。归根结底,郑观应是要通过官督商办达到“官商势合”,“用官权以助商力所不逮”,[8] 以同外国资本主义进行“商战”,发展民族工业的目的。这与清政府创办民用工业是为了“略分洋商之利”以为其军事工业筹措资金的目的截然相对。

清政府(洋务派官僚)与入股官督商办企业的民间资本(也即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对官督商办本身的理解的不同,实际上主要集中在官督商办的具体内容上,而不在官督商办的形式上。那么,按照洋务派官僚的理解,官督商办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官督商办分为官督、商办两个部分。所谓官督,根据李鸿章的历次表述,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官对企业进行监督、稽查,二是官对企业进行保护和扶持,即所谓“官为维持”[9]。刘坤一对官督也有简单说明,这就是“员董由官用舍,帐目由官稽查,仍属商为承办,而官为维持也”[10]。可以看出,这里所谓的官督,包含着两项权利一项义务,即用人决定权(员董由官用舍)、经营监督权(帐目由官稽查)和扶持维护义务(官为维持)。所谓商办,就是“听该商董等自立条议”,也即“商务应由商任,不能由官任之”[11],“所有盈亏全归商人,与官无涉”[12]。由此看来,企业的经营权应由商董掌握。但清政府果真能这么做吗?在1885年由李鸿章批准的官督商办企业“用人章程”却明确写道:对官督商办企业要“专派大员一人认真督办,用人理财悉听调度”[13]。张之洞对其所辖官督商办企业也称:“用人、理财,筹划布置,……及一切应办事宜,遵照湖广总督札饬,均由督办一手经理,酎量妥办,但随时择要汇报湖广总督查考”,而“督办”则由“湖广总督奏派”[14]。张之洞在谈到官商关系时明确讲明“商能分利,不能分权;商能查账,不能擅路”[15]。这样,连企业的经营权也被官方掌握了。如此,企业的人事权、监督权、经营权全被官方所侵夺,出现了商股商董处于完全无权的所谓“权操在上”的情况,“商务商任”、商董“自立条议”,“盈亏全归商人”成了一句空话。而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代表对官督商办的理解却不同于洋务官僚。郑观应认为官督就是“官稽查以征税”,而这主要是针对土棍的阻挠和吏役的多需的。除此之外,官不得有“分外诛求”。郑观应明确强调,官督商办企业“宜仿照西例,官总其成,防弊而不分其权。一切应办事宜,由股商中慎选一精明干练守廉洁之人,综计出入,另举在股董事十人,襄赞其成”[16]。也就是说,按照郑观应的设想,官督商办企业的经营权应当属于商方,而不是由官方掌握。其他一些代表正在形成中的民族资本利益的资产阶级改良派人物,虽然也都赞成官督商办,但他们同郑观应一样,也不赞成由官方掌握官督商办企业的经营权。例如王韬把官督理解为“官为之维持保护”,他曾主张把轮船招商局的官督商办制度推广到采矿业方面去,希冀得到清政府的保护,使“衙署差役自不敢妄行婪索,地方官吏亦无陋规名目,私馈苞苴”,他天真地相信,官督商办,“其名虽归商办,其实则官为之维持保护”[17]。马建忠支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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