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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洋务运动的官商矛盾看中国近代早期两种现代化模式的滥觞

时间:2009-7-24 13:45:51  来源:不详

有论者不同意把专利权作为垄断性的标志,提出同时期清政府也给了几家私人资本企业以专利权。这几家私人资本企业分别是天津自来火公司获得在直隶省境内享受制造火柴之专利权十五年,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获专利十年,重庆聚昌自来火公司获二十五年专利权。[91]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清政府限于其财力和能力,不可能把所有行业都垄断起来,除了轮、棉、矿、电(后来又加上铁路)四业清政府必须由自己垄断之外,对其他行业并不追求完全垄断。但是,即便如此,清政府对其他非重要行业也并非撒手不管,而任由民间资本自由发展。清政府的做法是将专利权授与某一公司或企业,由它进行垄断,清政府则从中获得大量报效。我们分别来看一看上述三家民族资本企业的情况。天津自来火公司,其创办者不是别人,正是脱离上海机器织布局的杨宗濂,[92] 他与洋务官僚集团的关系自然非同一般,他能获得此项所谓“专利”并非异常。公司向清政府交纳了计一万两报效,获得了十五年专利,而且所谓专利,“对外人权利而言只是一纸空文而已,对华人而言也未见得确能保持专利”,“设想将来如果一个英国或德国洋行打算在天津建立火柴厂,谁能来阻止呢”?[93] 重庆聚昌自来火公司享有二十五年制造及出售火柴的专利权。但这家公司与重庆官方的重庆火柴煤油公所有契约关系,即其产品都必须以一定的价格售与火柴公所,“公所在火柴厂与商人之间,好像是个仲介人一样,从付给火柴厂的货款中取费百分之十”[94]。该公司曾向重庆火柴煤油公所控诉一家华商商号擅自在宜昌从怡和洋行及太古洋行的代理人购入火柴约四十箱。[95] 李鸿章曾明白讲道:“聚昌公司愿图专利,只能不许华人在该处再开,不能禁止洋商贩运贸易”[96]。以上两家火柴公司的专利权资料均说明所谓的专利权是针对华商,而不是针对洋商的。钟星溪创办的广州宏远堂机器造纸公司获十年专利,但每年要向政府交一千元,[97] 1905年总督岑春煊以官款加添资本,将其收为官商合办。[98]

还有论者强调“十年专利期间,缫丝、机器轧花、面粉、火柴、造纸、印刷、采矿、船舶修造和机器制造业,都先后出现了许多企业”,因而否认专利权的垄断性。[99] 我们想指出的是,棉纺织业的专利是专门针对棉纺织业的,不能因其他行业产生了许多企业而否认其垄断性。其他行业的垄断各有自己的特点,有些非重要的行业,甚至不施垄断。即使一些不施垄断的行业,清政府也总是设法阻挠私人资本的发展。以缫丝为例。80年代初广东南海县一带丝厂被地方官府以未经“禀明立案”为由,将所有丝厂“永远勒停”,要各厂厂主将机器变卖,具结“永不复开”[100],使得一部分丝厂被迫迁往澳门。山东烟台地区的唯一一家丝厂烟台纩丝局,原来由一批洋行买办经营,当其转入官僚盛宣怀之手以后,所有机器不准民间仿效。[101] 从此烟台不再成为新式缫丝工业的基地。

1893年10月,上海机器织布局被大火焚毁。由于布局获利丰厚,清政府决定立即进行规复工作。规复工作从12月开始,1894年9月华盛纺织总厂投产。负责规复工作的盛宣怀制定了一个比上海机器织布局时期更为宏大的垄断计划。盛计划在总厂下设十个分厂,计划设纱机32万锭、布机4000张。这个规模是这样确定的:所拟公所章程时估称1892年进口纱包约2100万两,所以拟定华盛总分厂共办38万锭(后增湖北纺织官局2万锭,共40万锭),每年可出纱25万包,可售得1500万两,占进口纱包的70%。1892年进口棉布267万匹,约售银667万两,因而拟办织机4000张,每年约可出布240万匹,可售银600万两,占进口棉布的90%。[102] 华盛总厂成立以后,在上海、宁波、镇江等地先后开设了七家分厂,它们是:裕源纱厂、通久源纱厂、大纯纱厂、裕晋纱厂、同兴纺织厂、集成纱厂、松盛纱厂和肇兴纱厂。[103] 加上早已隶属于上海机器织布局的华新纺织新局(后改为华新纱厂),[104] 共实际建立8家分厂。盛宣怀请求获得特权。李鸿章把华盛计划的38万个锭子、4000张机子,加上湖北织布官局的2万个锭子、1000张机子,共40万个锭子、5000张机子,允准今后“无论官办、商办,即以现办纱机40万锭子、布机5000张为额,10年之内,不准续添,俾免壅滞”[105]。试想,这个规模是根据1892年进口纱布量设定的,而且还是留有余地的,今后国内无论是纱还是布的消费量都会增长,怎么会出现“壅滞”呢?李鸿章以“俾免壅滞”为借口“不准续添”,既体现了压制民间私人资本的垄断性,又体现了容认洋纱洋布大量输入的买办性。有人因为华盛各厂及湖北官局的纱锭和布机不满限额,而且到1907年全国的纱锭才达到40万,布机则仍不满限额,认为这项规定与其说是限制,不如说是规划。[106] 但如果规划只能由自己来实施,而不让别人染指,这不就是限制吗?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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