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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贞观政要》之成书时间问题(二)

时间:2009-7-24 13:46:43  来源:不详

吴兢奏文说到他私撰国史即《书》《唐春秋》事[84]。无论兢到“集贤院论次”,还是“赴(史)馆撰录”,如上文所说,都不能再说是“私撰”,而应说是“公修”了[85]。谢先生言兢“在史馆私撰国史”,只是特就其所撰之书非公家安排一点而言,方有意义。而非言其未在公开场合修史。
  谢先生的“国史”“尚未上奏”之说主要就是依据《旧唐书·吴兢传》“出为荆州司马,制许以史草自随”、《新唐书·吴兢传》“贬荆州司马,以史草自随”和《唐会要》《册府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而言的。可是要注意,所谓“国史”如上文所说是指《唐书》98卷、《唐春秋》30卷,《唐会要》《册府元龟》所说的“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是指全部未“就”呢?还是有部分已“就”呢?我觉得,所谓“未能就”当是两个意思都有,即二书中有一书“未能就”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此乃从总体而言;但从总体而言的“未能就”未必不包括其“部分已就”。所以,我怀疑,很有可能是30卷的《唐春秋》在开元十七年吴兢被贬以前已经完成上奏,因为此书篇幅小于《唐书》,而且为编年体,只列举史事之大纲,只是稍详于《唐书》98卷的本纪部分,将起居注、实录等资料中的大事列于其中即可,故当易于完成。尤其可注意者,此《唐春秋》的编撰也是“绵历二十余年”者,吴兢所参预“公修”的国史即《唐书》既在开元初就完成了,则吴兢此《唐春秋》中开元前的部分参照此已成之《唐书》本纪部分而加详,是不困难的。而此《唐春秋》的开元部分当只有三数卷的篇幅,故在开元十四年七月十六日吴兢上奏文时,当已接近完成。故到开元十七年即吴兢贬荆州司马前完成上奏,是完全可能的。不然其奏文中何以要说“将撰成此书于私家”?“此书”是指《唐书》《唐春秋》二书;既说二书“将撰成”,至少当是其中的一书已近完成,故要请求给予楷书手及纸墨等。从开元十四年七月到开元十七年七月有三年时间,在此三年中,《唐书》《唐春秋》二书中完全可能有一书已完成。兢贬后萧嵩等从荆州取回的65卷(或50余卷)的书稿完全有可能只是原定98卷的《唐书》之稿。此书之所以不能完成者,盖主要在列传部分难于取舍,且事迹分散,不易定稿。因此,《唐会要》《册府元龟》虽说“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但并不意味30卷的《唐春秋》也一定“未就”[86]。
  《新唐书》卷58《艺文志二》乙部史录正史类有“《唐书》一百卷”,春秋类有“吴兢《唐春秋》三十卷”;前者从上下文看,显是属之于吴兢的,而非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因为吴兢与他人同作之书该《艺文志》另有确记载,此即与韦述等同列作者名之书。此100卷之《唐书》可能与98卷的《唐书》有关。其所以作一百卷而与吴兢自言之九十八卷有别者,或因目录有二卷的缘故。值得注意者,《旧唐书·吴兢传》言兢有“八十余卷”的《唐史》,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有此“八十余卷”之书。考吴兢之所以为此书,盖以原定98卷的《唐书》未成而书稿被人取走,心有不甘,乃在旧稿的基础上完成之;但由于开元十七年后兢久处外地,资料条件不好,对著书有大影响,晚年虽居京城,但已是风烛残年,难以为功,故最终只成80余卷之书。后来,吴兢后人乃补足而成100卷之书。《旧唐书·吴兢传》虽载有80余卷之书而《新唐书·艺文志》不载,其原因当在于此。也就是说,《新唐书·艺文志》乃是有确切的依据者[87]。
  这样,读者可能有疑问:就算吴兢后人有补作之事,终成100卷之书,由于80余卷之《唐史》本是进奏于朝廷的,则此80余卷之书当未被毁,故与100卷之书有别。以此而言,《新唐书·艺文志》当既载100卷之书,又当载80余卷之书。今既只载100卷之书,似当理解为《新唐书·艺文志》的记载的依据并非很确切。我认为,这样的考虑有可嘉者。但以吴兢80余卷之书未毁,缺乏史料依据,从而相关的考虑也就缺乏可靠的立足点了。《旧唐书》卷46《经籍志上》云“禄山之乱,两都覆没,乾元旧籍,亡散殆尽”,《新唐书》卷57《艺文志一》云“安禄山之乱,尺简不藏”,如此看来,吴兢后人进奏朝廷的《唐史》大抵已毁于乱事之中[88]。吴兢后人补作,殆据进本的底本而为者。其所以要补作,盖欲成兢之志,且有底本,不补作成可称之书,亦有可惜者。
  这一来,我们是可以考虑开元十七年吴兢贬荆州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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