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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贞观政要》之成书时间问题(二)

时间:2009-7-24 13:46:43  来源:不详
载“八年”诏书安置吴兢之父一事与吴兢表乞典郡一事有关,故他说“若以开元六年表乞典郡,至八年才有诏安置其父,间隔未免太长了”。但我认为,开元六年表乞典郡不好说是玄宗下诏安置吴兢之父的原因,因为《册府元龟》明言原因是吴兢“修国史”,因而当是吴兢修国史以来的成绩使玄宗有优待之举。特别是,吴兢表乞典郡,是颇有情绪的,如果因闹情绪而有立即得到优待之事,此无异君为臣挟,不合事理。故即使玄宗的优待之举与吴兢表乞典郡有关,其优待之事也当等待一些时间方可发生。从而也不能认为《册府元龟》所言的吴兢表乞典郡的“六年”为“八年”。何况,定“八年”吴兢表乞典郡与《旧唐书·吴兢传》言兢“居(史)职殆三十年”的记载不相符合。也就是说,谢先生对吴兢入史馆的时间的认识有所不确,这是他要改《册府元龟》的“六年”为“八年”的原因,但这一改就导致一系列的矛盾。故我认为,《册府元龟》的“六年”是不能改为“八年”的。
[78]所谓“纪事疎略”,除了可能确实存在的吴兢之书稿所存在的疏忽或错误以外,当亦有吴兢之书体现其“叙事以简要为主”的主张却不为他人认可的实情的可能。
[79]按:根据文气,“在”字当为衍文。
[80]此《唐会要》乃中华书局1955年版。“俄又令(兢)就史馆”,据下文当是在开元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之后。此记之,“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后之文又记之,盖各就始末而言之也。
[81]“撰将”当作“将撰”。《唐会要》即作“将撰”。
[82]也许“令就史馆”后,吴兢就有“兼修国史”之职名了。此或许就是《旧唐书·吴兢传》言其“居(史)职殆三十年”的由来。就算未有“兼修国史”之职名,在《旧唐书·吴兢传》的编者那里,吴兢“就史馆”之事是被当做“居(史)职”了的。这是可以肯定的。
[83]此《册府元龟》乃中华书局影印本。
[84]研究《政要》者似以吴兢服父丧满期而为太子左庶子或开元十三年后可以随时“修定”《政要》,至少在谢先生那里似乎是这样。可是,由上录奏文看,吴兢更看重的是其所修的国史即《唐书》、《唐春秋》。这样,更可理解《政要》在吴兢那里似乎只是“副业”,是以余力为之者。从而更可理解《政要》当是在宰相之“命”下急作速成者。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谢先生的“基本撰成”后而有的“修定”之说,缺乏说服力。自然亦为我所主张的《政要》在开元九年九月至十年十月间的成书说提供了一个辅助性理由。
[85]尤其是,据《唐会要》之文,“集贤院”非“秘其事”之所,吴兢到“集贤院论次”,更是典型的“公修”了。后“就史馆”后,史馆虽为“秘其事”之所,但史馆中非仅吴兢一人,张说等亦在其中,故兢居史馆修《唐书》、《唐春秋》,仍是典型的“公修”,即在公开场合修史,其内容易为人知,亦属自然之事。
[86]读者或许有疑问:吴兢既然同时作《唐书》《唐春秋》二书,会不会前者只有列传部分而无本纪部分,从而《唐书》《唐春秋》在内容上密切配合,故一书未成即当以“未能就”目之呢?我的回答是,这样的疑问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在历史上似乎还找不到只有列传而无本纪的正史之书。故不能认为《唐书》九十八卷者只有列传而无本纪。如果要说《唐书》《唐春秋》在内容上密切配合,那也只不过是《唐春秋》之作乃吴兢欲使史事大纲更加具体详细而已。所以,吴兢当是有感于纪传体的史书的本纪部分不应太详且不便发挥“春秋笔法”的缺憾而特作《唐春秋》以弥补之。因而《唐书》《唐春秋》二书在内容上无疑是各自独立的。这一来,《唐会要》《册府元龟》“其书未能就”“其书竟未能就”中的“其书”,会不会是“其一书”呢?果如此,是明言只有一书未完成了。或者,乃因为“其一书”的表述有欠自然,乃写为“其书”?不过,吴兢作二书乃一完整之计划,故只要有一书未完成,就可以以“未能就”目之。因此,还是当从总体上理解为好。当然,若理解为“其一书”亦无不可,因为那也是有可能的。
[87]《新唐书·吴兢传》不载此一百卷的《唐书》,当以其书非吴兢终其成的缘故;而不载八十余卷的《唐史》,当以其书有缺点的缘故,此缺点即《旧唐书·吴兢传》所载“事多纰缪”,故非吴兢的代表性的著作而有所忽略。
[88]我们这样考虑,乃是因为此书进奏时当是只进奏了一本而非数本,故难有幸免的可能。不似早年李延寿的《太宗政典》进奏后写有数本的情形。
[89]瞿林东《吴兢与<贞观政要>——纪念吴兢逝世一千二百三十周年》,《河南师大学报》1979年第6期(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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