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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时间:2009-7-24 13:51:02  来源:不详
挟户的关键性吏职.黄繁光对宋朝民户为逃避重役而出现的下列几种现象进行了研究:民户逃移,析户分居,诡隐田产,虚立于户,求蔽于寺院,自杀自残.他认为,无论是合法的规避,或非法的诡隐,就社会整体而论,并未减轻官府摊派给民户的差役总负荷量,越是智巧万端,诈伪百出,则迫使役贲越加不合理地转嫁,差役的分配就更为不均.
    2、与保甲制度的关系
    保甲制推行之初,本与役法无关,但熙宁变法之后,保甲制逐渐溶入役制,以至对此后直至南宋的役法产生了较大影响。对此,朱瑞熙、汪槐龄、黄繁光,漆侠等都进行了研究,后经学者们共同努力,发掘出其中所存在的社会问题.关于保甲法混入役法的时间,聂崇岐认为在元丰时期.宋晞认为在北宋末叶[103]。黄繁光认为自熙宁新法时代起役法在实行中便陆续以保甲干部兼操役事,至徽宗时代推行保伍法,又将之引入募役制中.并法定下来。宋晞认为.募役法与保甲法的合流,对南宋役法影响很大,差役之重较北宋还厉害[104]。漆侠认为在熙宁八年闰四月,保正长代替了耆户长催税.以至南宋时期差役最为沉重的转变为保正副、保长[105]。王曾瑜认为,自王安石倡行免役法后,职役制度就有所变更。大致说,州县役由轮差和投名并行改为全部投名(募役),但又并不一定支付吏禄。而乡役则用保甲制取代了原先的耆户长制,保正、保长基本上轮差,而乡村上户充任保正长者仍占很大比例,服役期间他们仍算形势户[106]。
    朱瑞熙认为,职役与保甲法紧密结合,有时径称保甲法为差役法,有时又称为保役法[107]。王德毅对两宋保甲制的研究用力甚多,而又偏重对南来保甲制的研究。他对宋朝保甲法的渊源、熙宁时期有关保甲制实行前后的过程,与有关保甲制的争论、保甲制的变革、南宋保甲制与役法的混合及其对于民户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南宋保甲制的社会功能等作了较全面的探讨。他认为,熙丰时期所推行的保甲法对此后的宋朝社会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与国防军事相结合,以恢复唐代府兵的兵农合一制,二是渐渐演变为新的差役.较之旧有差役法还要严苛,与当初议行的宗旨相违背,带给民产以困扰[108]。他还认为,甲头制与户长制的交互采用,在南宋竟产生了一种互相调济的作用,对下户是一种优恤[109]。黄繁光认为,经过保甲法与北宋原差役法的混合,到南宋则形成一种变质的役种:南宋乡都职役制度。他进一步探讨了这一役制对于南宋社会和民户负担的影响.他认为,保甲制(结甲制和保伍制)被引入役法之后,形成了南宋既差又募的混杂役制,并逐渐成为当时人人畏惧的贱役。他从一般税户每岁敷出役钱数入手,将南宋社会中民户对于国家“职役”负担进行了深入探讨。林瑞翰将“保”与“甲”分别进行了探讨[110]。吴泰,就熙丰间“以家联保,以丁联兵”制度的推行与地区差别、自熙宁至南宋保甲制的延续和乡村统治体制的变化、保甲法与职役制和兵制等的关系,以及保甲法的性质及其对宋朝社会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发掘出许多前人不曾注意的社会内容[111]。
    3、与乡里制度的关系
    宋朝承担差役者同时多又是乡村基层政权头目,所以,学者们在研究宋朝差役法时,已经注意到其与乡里制度关系。然而,由于相关史料的缺乏,学者们的看法也受到了限制.已出版的一些通史性教材或专著,都未能清理出来朝基层政权的轮廓。郑世刚着力对宋朝的乡和管进行了深入探考。他认为,唐宋相比,宋朝乡里行政组织已经残缺零落。乡里两级行政建制在宋初已混淆为一:里正既是按里设置的行政头目,又是负担一乡赋税征收的乡级行政人员。开宝废乡令后在宋朝史料中仍长期存在的“乡”的建制,只是实施财税稽征的单项行政建制。北宋前期管的组织机构有耆长、户长和壮丁等行政人员,其行政职能、任职条件都有明确分工.北宋前期的管级行政区域,较原乡级区域要小,一般和原来的里区域范围相似,或小于里。管作为乡村基层政权组织,是宋朝独有的组织形式,前后实行了一个世纪,在宋王朝的整体行政制度中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宋朝乡村的政治经济生活和组织结构也有一定的影响[112]。王曾瑜认为,宋承前代,在县以下有乡和里两级基层单位。管的大小介于乡和里之间.乡书手原隶里正、户长,后来升为县役。南宋乡里区划发生了变化,有的取消里,改为乡、都(都保)两级.有的都里并行,有的推行旧制,不用都作为行政区划.情况较为复杂[113]。朱瑞熙认为,北宋前期,沿袭唐五代后周的乡村制度,大多数地区乡村实行乡、里制,少数地区乡村实行乡、团、里制。开宝七年.撤乡设管,后由管演化出耆的建制。宋神宗保甲法推行后,全国乡村陆续改行都保、保、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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