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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时间:2009-7-24 13:51:02  来源:不详
。南宋时,乡村普遍实行乡、都、保、甲制,封建统治更加严密。有些地区,如福建、四川泸州等,实行乡、里、耆、都制;有些地区还继续设团,相当原来的乡[114].杨炎廷认为,宋前期的乡村制度是:县之下设乡,有里正和乡书手各一人:乡之下设管,有户长一人;管之下设耆,有耆长一人,其下有壮丁协助;耆由自然村落组成,即:乡一管一耆制.而宋朝的里与唐代的里大不相同,是指村之意。北宋中期以后,乡书手的职权日益重要,成为当役者的美差,而且逐步胥吏化了。耆在宋朝乡村行政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宋朝基本上以耆作为地方行政的细胞单位.在这个单位上,地方实行了自治。王安石变法之后,乡村政权重组,以后乡村便以250家为一单位,实行自治,取代了以前耆的地位,耆长、壮丁等渐被都保正、保长取代。1095年,朝廷敕令重定乡役之法,乡村机构再度发生变化。废催税甲头,代以大保长;凡差派为保正长的,都给雇钱,如他们不愿被雇为保正长,地方便雇募耆长、壮丁代替.这个规定,一直沿用到南宋[115]。王棣对史学界宋朝实行乡里两级制的说法提出质疑。他认为,宋朝的乡只是县以下一级财政区划,乡与里不存在统属关系。它们有时重叠,有时各自独立.乡建制的这种变化,是由于两税法以来赋税征收方式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所引起的.乡作为单一财政区划的出现,是唐宋之际社会经济转型期重构乡村基层组织的产物[116]。而夏维中则主要依据日本学者周藤吉之、柳田节子的研究成果,认为乡里制的崩溃与乡都制的建立,是宋代乡村基层组织衍变的基本趋势。北宋前期。乡仍具有一定的职役功能,因经界法的推行,乡逐渐成为一种地域单位.里则在南宋中后期于大多数地区名存实亡.与此同时“都”则成为乡村基层社会的主要建制。[117]另外,曾资生撰有《宋金与元的乡里制度概况》[118]。
    4、与地方胥吏的关系
宋朝地方胥吏(公吏)与吏役、差役有交叉之处,不服差役的地方胥吏也左右着宋朝基层的政权,对役法的推行和宋朝基层社会都具有很大的影响。许多学者都注意了这一问题。聂崇歧认为,西宋役法屡改而未臻妥适的原因,枉法官吏应负大部分责任。王德毅认为,南宋时期,乡胥舞弊很普遍,手法多样.吏治对于国家之治,尤为重要.法是人订的.也是人破坏的,胥吏实是罪恶之源[119].南宋义役的破坏,首先在于地方官吏勾结役首,以营私利而害公,为官吏怂恿所至[120]。尹敬坊对宋朝形势户、王曾瑜对宋朝差役和形势户、吏户分别作了深入研讨。尹敬坊认为,在宋朝享有封建特权的地主阶层通称形势户,应包括三部分人户:品官之家、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乡役户。他认为,吏人是宋朝差役的一种,一般由乡村上户负担,但却并非轮充.大多为世袭.保正、耆户长等乡役人是基层统治的爪牙,固有压迫人民的一面,但也有受公吏盘剥的一面.在宋朝,充当吏人须有一定的条件。吏人本身是一种职役,与编户相比,地位却是高贵的,是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吏人在其所控制范围内的职权是特别大的。宋朝基层阶级矛盾往往表现在吏和民的矛盾上[121]。王曾瑜对宋朝吏户的构成、吏胥名目、入役形式、级别和升迁、出职、考试和劳考、吏禄、特权和禁约、吏额以及吏户的社会地位等作了全面的论述。他认为,吏作为统治机构的低级办事人员,大致包括中央各路帅司、监司和州县衙门的胥吏以及乡村基层政权的头目。因服差役,乡村上产与吏户存在着交叉关系。大致而言,吏户的基干部分再加上官户,便组成了宋朝的形势产。他和尹敬坊都认为,宋朝公人和吏人虽然有时混称公吏,但二者又有区分.他认为,差和募外,宋朝还有胥吏子弟承袭替补、官员及其子弟充吏职等复杂的入役情况.宋朝统治者虽是贵官贱吏,但官要对民实行统治。又必须通过吏.在不少场合,贵官也可能受贱吏的摆布,甚至愚弄。与一般乡村民尸相比,吏户决非低贱者,而往往是比官户更为直接的基层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吏产利用一切机会为非作歹,正是反映了官与吏、吏与民之间矛盾的一个侧面。但是,若与吏户为非作歹的史实相比,毕竟是居于次要地位,尚不足以改变吏户作为宋朝地主阶级当权派这个根本性的估计[122].高美玲从总体上探讨了宋朝的胥吏[123]。祖慧有多篇论文探讨宋代胥吏。[124]黄山松撰有《略论宋代州县公吏违法》[125]。苗书梅《宋代县级公吏制度初论》一文,对宋代县级公吏进行了分类研究,并总结了其主要职责,指出宋代地方吏人权势的增长及其制度上的原因。[126]林煌达在台湾中正大学的硕士(中兴大学,1994年)、博士学位论文(中正大学,2001年)分别以《北宋吏制研究》、《南宋吏制研究》为题,发掘出两宋吏制的诸多层面。
五、有关宋朝差役研究的几点想法
 
    由上述可知,20世纪学界对宋朝差役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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