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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正因如此,如果从更广的范围来看历史人类学,就可以发现其实它有许多同道中人。
②关于“起义”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概念的界定,刘平博士《文化与叛乱》(商务印书馆2002年出版)一书的导论部分具有参考价值。需要指出的是,作者用“叛乱”代替“起义”,期望它可以包容“性质各异的动乱”,并以为自己可以在“客观的立场”上使用这个词,实际上却仍然无法避免价值判断。笔者受此启发,不再进行分析和讨论,相信“起义”一词有约定俗成的用法。而且老实承认自己是在带有价值判断和感情色彩的前提下使用这一概念的。
道光十六年(1836年)征漕之时,花户金太和对惯于浮收的差役表示不满,与他们发生冲突,被知县责打,于是誓言上告。他与侄子金恢先(金瑞生)发动各堡花户集资,聘请秀才钟人杰代作状词,自己呈送武昌府,却被差役反告一状,押在牢中。钟人杰与其好友汪敦族、蔡德章亲自下乡聚敛讼费,由金瑞生与蔡德章控准,差役们被斥革,金太和释放宁家,官府亦限定了崇阳的漕规,并由花户自行上纳。但是,这一制度实行不久即告停止,差役又恢复了旧规。金太和愤而再告,被当时的知县折锦元关押起来并解往武昌。钟人杰带领众花户,以玩灯为由,大闹县城,拆毁差役的房屋。钟人杰的另一好友陈宝铭出面,胁迫折锦元按照新规征漕。然而,差役们并不甘心失败,他们请了崇阳最有名的讼师蔡绍勋代笔,状告金太和把持漕务,令他长期不得脱狱。折锦元之后的知县金云门因自感无力应付崇阳的复杂情况,推荐师长治为继任以求自免。此时,蔡德章因无子迎娶二房,被差役诬告奸拐,师长治不明底里,将他关押,钟人杰等人再次以玩灯为由大闹县城并拆打粮房。师长治恼恨在心,将蔡德章解往武昌。然而,蔡德章在府讯时振振有词,反将师长治陷于被动之地。无奈之下,师长治受了差役的唆使,用蔡绍勋撰写状文,告钟人杰欺官霸县,终于惊动了武昌府,要捉拿钟人杰。恰逢此时有传言说金太和性命堪忧,金太和子侄催促钟人杰起事。为将众差役斩草除根,并威逼蔡绍勋和息了案,钟人杰、汪敦族、陈宝铭等人带领众花户围攻县城,逼迫师长治开释金太和。在未能如愿的情况下,他们杀了师长治,攻打崇阳周围的通城、通山、蒲圻等县。此事惊动了朝廷,道光皇帝亲授方略,调集重兵镇压了起义,钟人杰、汪敦族、陈宝铭等人被捕,在北京遇害。
因为事件本身的震撼力,不少官方文献和私人文集对它都有记载,且各有侧重。《清实录》记载朝廷镇压起义的过程最为详细。军机处档案中则保存了起义领袖钟人杰等人被捕后的供词。地方志中不仅《崇阳县志》对起义有所反映,受到影响的通山、通城、蒲圻等县的县志中亦有详略不同的记载。此外。魏源曾为师长治撰写墓志铭,师长治的家丁殷再生亦写有《崇阳冤狱始末记》,记录了起义的前因后果①。这些资料的立场也是有差别的。《清实录》与军机处档案将起义者视为叛逆,把钟人杰等人因漕粮而争讼视为一种把持行为。地方志更是将起义归入灾变一类,充分体现了王朝的正统观念。魏源与殷再生的记述与这些文献不同,前者在表达对师长治的惋惜之情的同时,还揭示了漕运制度发展到清末出现的种种弊端;后者则为被朝廷视为“办理不善”的主人鸣冤叫屈,因此,较多强调崇阳地方社会之复杂难治。
尽管存在种种差别,上述资料却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出自文献。从传统研究方法来看,它们是稳定的可靠的,都属于可以直接利用的史料。然而,在“钟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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