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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方法·理论:历史人类学视角下的“钟九闹漕”

时间:2009-7-24 13:51:08  来源:不详
闹漕过程中的历任县官都有记载:“年逢丙申腊月中,官玺刑铭印未封,本年是个王县主,年迈七十耳又聋,独听衙门口边风。”“(戊戌年)正是蔡官上任来,大开东门接提牌。”“己亥年来百事全,好个县主蔡官员,正是农忙春三月,谁知蔡官退县权,折爷就将印来圆。”“(庚子年)时届秋冬两相交,折爷要往别县调,又是金官来圆印。”“(辛丑年)到了八月桂花香,金官卸位下武昌,来了正印师县主。”与同治五年(1866年)的《崇阳县志》和《崇阳冤狱始末记》相比,长诗对闹漕过程中历任县官的记载是最清楚详细的①。由于长诗在民间的影响甚大,《调查报告》中有多人能够明确说出当时一共经历了五任“县长”,分别姓王、蔡、知(亦写作“支”,应为“折”字,可能是受访者与调查者口音的差别造成的——笔者注)、金、师[2](1975年11月3日、10月27日)。在长诗中,钟人杰等人告状成功之后,“总督一见文书详,两人商议出示章,两银扣钱二串四,担米完纳理应当,合行晓谕布崇阳”。据《崇阳冤狱始末记》记载,钟人杰等人“遂出禁革钱漕积弊及民愿加二升二斗章程,每两纳钱二千一百四十文,周制军断案,自书告示勒官钤判刻石城乡”。可以看到,长诗不仅对征漕章程的记载较为确切,而且末一句的口吻简直就是告示上的原文。金太和第二次告状,被折锦元关押并连夜起解到府。钟人杰等拆打粮房,闹到大堂,折锦元被迫答应,“担米只许加一斗,合勺之粮不成升,斛平斗满自公平。只许正算扣饷银,毫厘丝忽不成分,两银扣钱二串四,水脚印号是正经,并无外规派钱文”。这几句话虽然以韵文的形式出现,但是仍可看出条规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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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同治五年(1866年)刻本的《崇阳县志》中没有开列此前历任知县,显然非常不合常例,但原因不明。殷再生《崇阳冤狱始末记》(上海图书馆藏未刊本)中涉及的最早的知县是折锦元,可能作为家丁的作者也只能了解到到这么多情况。而1991年出版的《崇阳县志》显然没有参考长诗的内容,因此其中的清代知县简表是从折锦元开始的。

 

其三,民间社会如何利用制度。长诗中的讼师蔡绍勋是“崇阳第一刀笔”,在他的状词中,“单告太和是光棍,田无升合饷无分,假称花户告衙门。又告太和是刁民,能说会道武艺精,常在乡下欺懦弱,一虎三彪父子兵,欺压北山一源人”。虽然只是简单的几句话,但是全部直击要害。《大清律例》规定:“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州县征派,务须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告,方准受理。”[3](P484)这意味着如果不是真正的花户,就没有权利参与漕讼,否则就是扛帮唆讼,最为官府所忌恨①。蔡绍勋称金太和“田无升合饷无分”,就向官府指明了他是健讼之徒;而且,律例对于扰害统治权力与社会秩序的“光棍”更是强调要予以严惩,因此,蔡绍勋一张状纸使得羁押在省的金太和失去获释的希望,“要想回家在梦中”。至于蔡绍勋告钟人杰的状词,长诗是这样写的,“钟九结盟伙一党,毁街灭市难抵挡,欺凌官长霸崇阳”。结伙与欺官亦是官府最为关注的问题②,此状一上,武昌府立即下令捉拿钟人杰。正所谓“状文做得有高才,行到武昌把封开,大人一见明如镜,钟九不是小人才,火速风行出提牌”。清代的很多判牍都反映,状词水平的高低经常体现在能否紧扣制度,如果在这方面引起了官府的重视,能够准状,告状人就基本上达到目的了。这是因为,清代讼狱中的拖累之弊极为严重,一旦涉讼,倾家荡产者比比皆是。所以,长诗中金太和说“全靠一张好头词”是当时的实际情况。当然,讼师经常出入官府,他们熟悉法律规定是很自然的;但是,长诗中还写到,当金太和在家中表示要上控粮案时,其妻说:“八劝夫君莫装痴,斗米当差告上司。”意思就是说,他们家是小花户,没有资格上控粮案,如果上控就一定会吃亏,这很显然是一个基于制度的认识。

文献以外的资料无疑能够对文献起到补充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它们可以使研究者从基层社会的角度重新认识国家制度。一方面,基层社会受着国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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