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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与唐宋专卖制度的变革

时间:2009-7-24 13:52:05  来源:不详
度中的角色,就如大商人在商品流通中的角色一样,国家是最大的商人。国家推行专卖制度,主要就是充当大商人而与商争利,并非要达重农抑商之目的;第二,过去那种官府全面垄断大宗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直接专卖制度已适应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必须加以变革;第三,国家专卖制度变革的方向,只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入市场规律,如大商与小商那样,选择“官商共利”的形式。

专卖制度之所以必须选择“官商共利”的形式,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为什么政府既不坚持继续推行原来的政府独占商利的直接专卖制,又不采取完全放任的商人自由贸易办法。北宋太宗末年,茶法弊坏,宋廷命三司使陈恕考究茶法利害,准备调整茶法。陈恕召茶商条陈利弊,分茶法为三等,对副使宋太初说:“吾观上等之说,取利太深,此可行于商贾。而不可行于朝廷;下等固灭裂无取;唯中等之说,公私兼济。吾裁损之,可以经久。”并最终实行了“公私兼济”的中等之法,即新入中法①。这里所谓的“上等”和“下等”之说,一指官府全面放开茶盐的经营,任由商人自由贩运贸易的办法;一指官府实行严格的直接专卖,全面垄断利源的做法。从商品经济史的角度来讲,间接专卖制取代直接专卖制,于政府而言,就是政府对若干重要资源控制弱化的过程。这种弱化,也就是要求按商品经济的规律进行运作,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直接专卖制则与此背道而驰。于商人而言,则是商人势力壮大和影响增强的结果,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决定了不能不考虑商人的利益。对此,欧阳修概括为“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商贾坐而权国利,其故非它,由兴利广也”,将其根源追溯到一个“利”字上,实际上,这就是商品经济之利。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强烈要求将商品的经营权还位于职能主体。因此,直接专卖这时显然难以推行。但是,干预经济毕竟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特别是于古代政府而言,财政需求占据优先地位,国家为达财政目的,自然不愿放弃因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丰厚商利,这就决定了政府必然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具体就盐、铁、茶等禁榷商品来说,在古代社会,传统上认为这些资源均为国家所有,国家对之实施管榷是天经地义之事。《旧唐书·食货志》曾记当时人的话即是:“天下山泽之利,当归王者,宜总榷盐铁使。”也就是说,国家为达财政目的,自然不会放弃对商利的控制,这决定了放任商人自由通商贸易的办法虽然符合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深受商人欢迎,但也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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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泰:《东轩笔录》卷12,《陈晋公为三司使》。


在间接专卖制的入中法下,政府采取控制商人与生产者直接联系的措施,通过“入中”,政府获得大量现钱以及粮草等实物,有效地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折中”,商人取得商品,贩运牟利。所以,间接专卖制是国家“与商贾共利”的最好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直接专卖制下商人与国家瓜分商业利润的尖锐矛盾,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得以迅速发展起来,取代了直接专卖制,成为封建社会后期专卖制度的主体。

同时,由于间接专卖制下是政府藉商人之力进行专卖商品的运输与销售,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官府在推行专卖制中的管理成本,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直接专卖制下的弊端,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率。这也是唐宋以后间接专卖制取代直接专卖制而成为专卖制主体的重要原因。

有一种观点,并不是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专卖制度的演进变化,而是从专卖制度本身看问题。如有的学者认为,唐宋时期,专卖制度从全面禁榷转化为官商分利,即由直接专卖转向间接专卖,“是由禁榷制度的实质决定的”。按照这种观点,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其次才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历史证明,在我国封建社会,商不可能全抑,不可能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无限制地排斥商贾之利。从汉武帝管盐至南北朝数百年间,榷盐之法之所以断续而行,迄无定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是由于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切实可行的禁榷之法所致。全面禁榷,完全排斥商贾之利,只有在非常情况下,如战争或饥荒时,才能短暂实行,是一种“战时经济政策”,若汉武帝之榷盐铁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对商品货币经济只能适当控制,未可操之过急。而抑商不可操之过急,只能因势利导,留有余地。这样,政府在牟利的同时,也就要注意照顾商人的利益。于是,“官商分利”之法成为了禁榷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①。如果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禁榷制度显然不是一种“战时经济政策”,而是中国古代国家在工商业领域长期推行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这项政策的目的,重点在于通过与商争利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抑商仅只是其客观效果而已;自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以来,禁榷制度就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专卖制度时行时废,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这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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