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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与唐宋专卖制度的变革

时间:2009-7-24 13:52:05  来源:不详
货》36之25。
③ 《宋史·食货志》。
④ 《宋史·食货志》。
⑤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2。
⑥ 《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4O。
⑦ 《宋史》卷299《李士衡传》。
⑧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5,庆历八年十月。


宋人章如愚言:“交引即盐钞,但随时命名不同耳。”①近人戴裔煊先生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他说:“范祥创钞法所发之盐钞,原本亦称为‘券’或‘要券’,与雍熙以后入中粟所发之‘交引’称为‘券’或‘要券’者正复相同。初实无‘盐钞’之称。其所以称为盐钞,实由于盐钞代表实钱。因而范祥改法以后,并边不入刍粟而人实钱,人实钱之后所取得换请盐货之券,与前此人刍粟请盐之券,有此差异。”②所以,就本质而言,钞盐制乃是交引盐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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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57《茶盐类》。
② 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111页。


第三阶段——钞引盐制阶段: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权臣蔡京改更盐法,乃创行引法。其法:用官袋装盐,一袋一引,商人纳钱买引,即可在官府限定的时间内到支盐地取盐贩卖。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限期一年,短引限期一季。到时食盐未售,即行毁引,盐没于官。蔡京此次对盐法的变更,使钞盐法更为严密,史称“钞引盐制”。钞引盐制初用于解盐和淮浙盐。南宋时,四川、广东、福建相继施行,遍及全国。

茶法的变动大致与此相类似。唐代文宗太和九年榷茶,新旧《唐书》皆有记载。《旧唐书.郑注传》说:“初,浴堂召对,上访以富人之术,乃以榷茶对。其法,欲以江湖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帝惑其言,乃命王涯为榷茶使。”《新唐书.郑注传》记:“帝问富人术,以榷茶对,其法欲置茶官。帝始诏王涯为榷茶使。”这应该是官府垄断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直接专卖制。北宋初年,官府仍然推行直接专卖制。具体办法是,政府在京师、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蕲口等要会之地设置榷货务,同时在淮南的光州、寿州、舒州、庐州、黄州、蕲州设立13个山场,凡种茶民户,均隶属山场,称之为“园户”;园户所种植的茶叶,除交纳赋税部分的外,其余则全由官府收购,禁止园户藏匿茶叶及私相交易,违者除没收茶货外,还要加以重惩;山场和榷货务负责茶叶的收购,茶叶收购起来后,由官府组织力量进行运输,将茶叶运至固定地点销售。这种专卖办法,从太祖乾德二年(964年)一直实行到太宗太平兴国末年(984年)。

宋太宗雍熙年间(984~987年),因宋辽战争的爆发,宋王朝北方边境军需吃紧,出于财政考虑,宋王朝同时推行茶、盐入中,入中法取代了直接专卖制。茶叶入中的具体操作办法,与食盐入中完全相同。到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茶法发生一次重要变动,官府施行贴射法。所谓贴射法,就是商人在贴纳官府茶叶收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后,即可请射某地之茶叶贩卖。贴射法与入中法相比,主要是简化了入中法下的入中手续,并以交纳现钱代替原来的实物入中,但入中法的精神并没有改变——贴纳就是入中的过程,请射也即折博。宋王朝以贴射法取代入中法,目的是想解决入中法下的弊端,但由于二者实质上并无二异,所以并未达到预期目的。这样,太宗至道元年(995年),政府又恢复了入中法。此后,一直终真宗之世,茶法都是在入中法下作一定的调整。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行三分法,景德二年(1005年)改为新入中法,乾兴年间(1022年)实施三说法,这些均只是涉及调整入中法下折博商品的构成比例及价格,并不是对入中法作实质性的修正。

进入宋仁宗朝,茶法的变动更为频繁。天圣元年(1023年),废入中而行贴射,天圣三年,罢贴射而复三说法,景祐三年(1036年),再次废三说而行贴射,庆历八年(1048年),又以三说法代替贴射法,皇祐二年(1050年),贴射法重新取代三说、四说法。可见,仁宗朝的最初二十多年间,茶法主要就是贴射法与三说法交替使用,此外别无它法。仁宗朝茶法最大的一次变动是嘉祐四年(1059年)二月通商法的实施。这次通商,是一次具有根本性的变动,其内容主要是:“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而尽罢禁榷,谓之通商。”①也就是说,宋王朝完全放弃了过去那种官府垄断茶叶生产与销售的办法,任由商人与园户自由贸易;官府除向园户收取赋税、向商人征收商税外,再也不干预茶叶的生产、流通与销售。

宋仁宗在嘉祐茶法通商诏令中说:“历世之弊,一旦以除,著为经常,弗复更制,损上益下,以休吾民。”②也就是说,要将通商法作为永久性的茶法实行下去。但是,通商法并没有传之久远。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当权,又恢复了茶叶的专卖制度,然其具体内容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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