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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与唐宋专卖制度的变革

时间:2009-7-24 13:52:05  来源:不详
以往已有所增益和变化。《宋史.食货志》记载:“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买,勿复科民;即产茶州郡随所置场,申商人园户私易之禁;凡置场地园户租折税仍旧;产茶州郡许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引,于旁近郡县便鬻;余悉听商人于榷货务人纳金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于茶,别给长引,从所指州郡鬻之;商税自场给长引,沿道登时批发,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则在道无苛留。”很明显,这套专卖办法,基本上还是以前的入中法。然因此次吸收了茶叶通商时期的一些做法,引分长引、短引,人们习惯将这次茶法称为“长短引法”。至崇宁四年(1105年),官府进一步简化支茶手续,废罢官场,政府仅向商人出卖茶引,召商支茶,史称“卖引法”。政和二年(1112年),蔡京再次对茶法作重大调整。此次调整,基本内容与“长短引法”相同,只不过官府进一步加强了对茶叶收支的管理,茶法更加详细、严密,而且专设合同场管理茶叶的秤发,故称“合同场法”,又因其发生于政和年间,习惯上又叫“政和茶法”。继北宋而兴的南宋王朝,虽对茶法有过一些调整,但主要是承袭政和茶法。所以,南宋中后期的人说:“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今不易,公私便利。”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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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文献通考》卷18《征榷五》。
② 《欧阳修全集·内制集》卷5《通商茶法诏》。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29之16。

以上是东南茶法的变动情况。四川地区的茶法,宋初以来曾长期实行自由通商贸易的办法,至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为适应西北地区买马的需要,宋王朝开始禁榷四川茶叶。这时的禁榷,主要是一种官府全面垄断茶叶的收购、运输以及销售各环节的直接专卖。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赵开对四川茶法实行改革。这次改革,赵开最理想的方案是“依嘉祐故事,尽罢榷茶”,但最终的改革方案却是参照政和茶法加以革新。《宋史.赵开传》记载:“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凡买茶引,每斤春为钱七十,夏为钱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茶所过,每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四川茶法从直接专卖转向间接专卖,也走上了入中法的轨道。

对于宋代的茶法,宋人林驯曾概括道:“尝以国朝榷茶之法而观之,曰榷务,曰贴射,曰三分,曰三说,曰茶赋,纷纷不一。然论其大要,不过有三:鬻之在官,一也;通之商贾,二也;赋之茶户,三也。乾德之榷务、淳化之交引、咸平之三分、景德之三说,此鬻之在官者;淳化二年贴射法,此通之商贾者;嘉祐三年均赋于民,此赋之茶户者。”①其实,宋代的茶法,并非三种,而是两种。一种是官府的专卖法,另一种是嘉祐四年的通商法。从实施的时间来看,专卖法时间最长,通商法为时极短。而且,就专卖法来说,基本上长期稳定在入中法的轨道上。这里,顺便指出,林駉将贴射法归之为通商法,今之学者有的继续沿袭此说,这是不对的。从本质上看,贴射法与入中法并无差异,贴射法应是入中法而非通商法。


前面已经分析到,入中法的基本模式是“入中——商人持引——折中”,其具体运作方式是“以茶引走商贾”②。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商人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对立排斥转变为联合与利用。随之而来,政府对专卖商品的控制和干预减弱。这时,政府已经放弃了对商品运输、销售环节的控制,还位于商品流通的主体——商人,政府仅只控制商品的收购环节,通过垄断商品的生产或收购,并利用商人的力量推行国家专卖。政府的秘诀是通过控制商品的收购,切断商人与生产者的直接联系,使生产者和商人对政府产生一种依赖性。所以,它与直接专卖明显不同,为一种间接专卖。唐宋入中法的产生与发展,就是我国古代专卖制度从直接专卖走向间接专卖的过程。

为什么唐宋时期专卖制度会从直接专卖制演变为间接专卖制?我们认为,根本的原因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我们的分析从论述直接专卖制存在的经济条件开始。

春秋战国至西汉初年,是我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在这一高峰期,交换空前发达,商人活动十分频繁,商业资本急剧膨胀。至西汉中期,汉武帝行盐铁官营、均输、平准之政,商业的发展势头被抑制,商人资本受到沉重打击,“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③,商品经济蓦然衰落。而汉武帝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政策之所以取得成功,有效地抑制住商品经济的发展,最根本的原因乃在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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