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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与唐宋专卖制度的变革

时间:2009-7-24 13:52:05  来源:不详
令狐楚出任诸道盐铁转运使,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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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直讲李先生文集.富国策第十》。
② 《新唐书·食货志》。
③ 《资治通鉴》卷245,太和九年十一月乙丑条。
④ 《旧唐书·食货志》。
⑤ 《唐会要》卷88《盐铁》。
⑥ 《旧唐书·姜师度传》。

上表建议“一依旧法,不用新条”①,旋即将榷茶改为原来的税茶,榷茶之政宣告结束。宋代,专卖制度的变动比唐代更为频繁。据笔者对北宋东南茶法的初步研究,从太宗朝推行全面榷茶制度以来,太宗朝,茶法发生过四次重大变动,真宗朝三次,仁宗朝六次,徽宗朝三次。如果仅从茶法相互替代的过程来看,很多情况下是两三年一变,有的甚至是实施不到一年即发生变更②。盐法的变更大约与茶法相类似③。

唐宋时期,茶盐之法变化之频,连当时人都不无感慨。宋代人在讲到宋代茶法的变化时曾说:“国家百年茶法之变,不知其几。”④盐法,据《宋史.食货志》所说:“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茶法和盐法的频繁变更,直接的原因乃是国家与商人争夺茶利和盐利。漆侠先生在论述到宋代茶法的变动时指出:“自从宋封建国家实行榷茶的专卖制度以来,围绕着茶利而展开了封建国家、商人和园户这三者之间的矛盾斗争。而这种斗争也就使宋政府一再改变它的茶法。”⑤这其中,漆侠先生还提到了园户,虽然园户对这一矛盾斗争有影响,但并不占主导地位,国家和商人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双方的矛盾斗争中,商人总是尽可能地按商品经济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获取茶利,而官府也总是想凭借国家政治权力最大限度地垄断茶利。因此,从深层次讲,官府与商人对茶利的争夺,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和专卖制度的矛盾与斗争。

第二,国家的专卖办法,花样百出,形式多样。举其大者而言,主要有直接专卖法、人中法、买扑法、抽分法等。直接专卖法,就是国家控制禁榷商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每一环节都由国家直接经营,而不允许商人资本插手其间。具体的运作方式,往往是官府对禁榷商品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甚或是官产——官运——官销。这套方法,随着汉武帝盐铁官营政策的推行而定型。唐宋时期,几乎在各种禁榷商品中,都不同程度或长或短地实行过这种直接专卖制度。

入中法,是一种官府通过召商入中而利用商人力量实现政府对禁榷商品加以控制的专卖办法。在这种办法下,官府往往只控制禁榷品的生产或收购环节,而通过召商入中,利用商人的力量对禁榷进行运输和销售。与直接专卖制相比,政府已放弃了对禁榷商品若干环节的控制,国家控制和干预有所减弱;商人资本的力量介入了国家的专卖领域,是一种间接专卖制。正如下面即将论述的,在唐宋时期,入中法又有许多表现形式,是国家专卖制度发展变化的新方向,几乎涉及所有禁榷商品,而且实行的时间最长。

买扑法,就是官府通过竞价的方式,将商品的经营权转让给民间商业资本。其经营权,主要包括商品的生产权、运输权和销售权等。对于这种经营方式,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十月二十二日的诏书说是国家“募民掌茶盐榷酤”⑥。显然,这是一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市场化的运作形式。唐宋时期,在茶、盐、酒、矾以及一些矿产品的禁榷中,往往实行买扑。不过,这种情况多半发生在课利较少的地方,官府推行此法的目的在于减少管理成本。它并不占主导地位,只是一种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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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全唐文》卷541令狐楚《请罢榷茶使奏》。
② 参见拙文《北宋茶法变动的历史考察》,《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
③ 本文的侧重点在于述专卖制度演变发展大势,以明其变化规律,不涉及盐法和茶法的具体考述。关于唐宋盐法和茶法变动的具体情况,请参看陈衍德、杨权合著《唐代盐政》、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朱重圣《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黄纯艳《宋代茶法研究》等专著。
④ 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56《茶盐类》。
⑤ 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第76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
⑥ 《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l。



抽分制,就是国家对禁榷商品抽取一定比例归政府所有,剩余部分归生产者所有。归政府所有那部分的商品,国家或直接占有使用,或通过其它专卖形式出售牟利,而归生产者所有的那部分商品,则允许生产者自由贩运。抽分的比例,往往随时随地不一,主要有二八抽分、三七抽分、四六抽分等。广义而言,抽分制是一种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但它也包含专卖的因素。唐宋时期,在矿产品、海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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