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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与唐宋专卖制度的变革

时间:2009-7-24 13:52:05  来源:不详
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作为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必须是有限的。如果商品经济太发展,处于一个非常高的发展水平,那么,政府垄断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这种直接专卖制就势必很难实施。因为,尽管政府垄断大宗商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可以发挥国家政治力量和统治网络等这些商人资本所不具备的优势和条件,但对政府而言,从事商品的流通毕竟非政府的内在职能,而是一种外在职能。而承担商品流通的任务的主体,应是商人而非政府。对商人来说,商品流通是它与生俱来的内在职能。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太高的情况下,国家推行直接专卖制,代替商人经营大宗商品的生产、运输与销售,这是一种职能的错位。当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较高水平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将商品流通的任务还位于职能主体。这是经济发展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本规律。西汉中叶直接专卖制能够最终定型下来,主要就是因为这时的商品经济已较以往有所发展,但发展又具有较大的历史局限。

所以,就商品经济与专卖制度的关系而言,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政府推行专卖制度的经济基础,二者有紧密的关联性。但是,当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某种水平时,商品经济又必然冲击专卖制度,二者又是对立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二者长期共存于同一社会之中,彼此适应,彼此对立,呈现出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商品经济走出西汉中叶以来所形成的低谷并很快繁荣发展,形成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在这个高峰期,社会上的商品增多,流通量增大,大宗商品增加,除传统的盐、铁大宗商品外,茶叶、纺织品等异军突起,成为新的重要大宗商品。与此同时,市场扩大,商人资本力量显著增强。从大宗商品来看,过去的盐、铁均是手工业产品,且商品的需求弹性极小,而现在的大宗商品,除有手工业品外,茶叶、纺织品等大多为来自农村或农业的产品,需求弹性不如盐、铁那样小。这充分说明,唐宋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已远非春秋战国汉时期所能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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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中国古代专卖制度与重农抑商政策辨析》,《思想战线》2003年第3期。
② 《盐铁论·轻重》。


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形成了国家推行专卖制度的经济基础。所以,在唐宋社会,我们看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专卖制度得到恢复和实施。唐肃宗乾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恢复盐的专卖。到文宗太和九年,茶叶由税茶改为榷茶,唐王朝又对茶叶实行专卖。宋代,宋王朝一立国,就禁榷茶、盐。同时,专卖制度的专卖范围不断扩大。中唐以前,国家专卖的商品,始终局限于盐、铁、酒三种;中唐以后,除这三种之外,纳入专卖的还有茶叶、矾、醋,以及唐宋两代王朝从海外贸易中得到的海外贸易品如香药、犀象等。宋代人曾说:“国家征榷之法密于前世,无一目之漏、一孔之遗。”①与此密切相关,专卖的法令也更为系统和严密。唐代乾元年间第五琦恢复榷盐,就规定“盗煮私盐,罪有差”②。宋初,官府实行禁榷以后,同样以严刑峻法来杜绝私贩。以茶的禁榷来说,《宋史·食货下五》记载:“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人之,计其直论罪。园户辄毁败茶树者,计所出茶论如法。旧茶园荒薄,采造不充其数者,蠲之。当以茶代税而无茶者,许输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轻减。太平兴国二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淳化三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足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凡结徒持仗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太平兴国四年,诏鬻伪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雍熙二年,民造温桑伪茶,比犯真茶计直十分论二分之罪。淳化五年,有司以浸损官课言加贩私茶一等,非禁法州县者,如太平兴国诏条论决。”这样的规定。比之汉代的专卖禁令,显然要更加具体和严密得多。这同时也说明,由于官府不是承担商品贸易的主体,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必须依靠严刑峻法才能达到目的。

政府严刑峻法推行专卖制度,其目的是想最大限度地独占商业利源,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唐玄宗开元九年,左拾遗刘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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