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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信用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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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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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还是生产领域都出现了需要借助商业信用才能完成经济活动的现象。商业信用的具体行为主要有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两种方式。时人已经清楚地看到:“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①实施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经济行为尽管很多,但不外乎在两类主体之间发生:一是商品经销者之间;二是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之间。这些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是在商业贸易活动中产生的,不论是民间的商人、生产者还是官府,在商业信用中都是以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身份出现的。姜锡东先生认为,宋代的商业信用可分为民营和官营两种,②这是从商业信用的提供者来划分的,较为明确地道出了宋代商业信用中提供商业信用的两种主体,是符合宋代实际的。 商品经销者之间发生的商业信用,多以延期付款的形式出现。在《夷坚志》中有一则《布张家》的故事,③从中可以看出张牙人替大客赊布匹给铺户,相对大客而言,张牙人以延期付款的形式得到大客的布匹;相对张牙人,铺户得到张牙人的布匹也是基于延期付款方式。抛开大客报恩的因素,还可以看到,大客赍布五千匹,显然既属大商人,又是行商。拥有这么多的货物,加之又远道而来,他不可能人市一点一点的零售。“自为鬻市之事,此大商之所不为”④,这是宋代大商人的普遍行为。作为行商,也不可能入市零售,必须依靠坐贾。 —————————————————— ① 苏辙:《栾城集》卷35《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 ② 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绪论。 ③ 《夷坚乙志》卷7《布张家》。 ④ 欧阳修:《居士集》卷45《能进司上书》。 因此必然一次转手他人,或者赊卖他人。这种情况在宋代是十分普遍的,因为这符合行商与坐贾两方的利益。正如苏轼在奏文中指出的:“自来民间买卖,例少见钱。惟藉所在有富实人户可倚信者,赊买而去。岁之往来,常买新货,却索旧钱。以此行商坐贾两获其利。”①此类现象在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常见的,考诸有关记载宋代的史实,我们可以发现诸多类似的记载。 宋政府为解决边地驻军的粮草问题,推行“交引”法,“令商人入刍粮塞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到京师给以缗钱”②。宋政府其实是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取得商人贩运的粮食。这虽然是政府行为,使用的却是经济方法。促成商人接受这种信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就是宋政府实施的“虚估”、“加饶”措施。“募商人入中粮草,度支给还钱帛。加抬则例,价率三倍。”③ 宋代,预付货款多发生于商品经销者与生产者之间。这是由于商品生产者生产资金不足,经销者为了得到商品,因此以定金的形式向生产者支付部分货款。“陕西籴谷,又岁预给青苗钱。天圣以来,罢不复给。”④可见官府曾以经销者的身份向粮食生产者预付货款。川茶未进行官榷之前,商人与生产者之间的赊欠之风已起。商人为了得到茶货,与生产者直接联系,先付给一部分货款,生产者也需要得到一部分资金,于是茶商与生产者之间就形成了信用赊买赊卖关系。“茶园人户,多者岁出三五万斤,少者只及一二百斤。自来隔年留下客放 ———————————— ① 《苏轼文集》卷32《缴进应诏所论四事状》。 ② 《宋史》卷183《食货志》。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1,庆历七年十二月。 ④ 《宋史》卷175《食货志》。 定钱,或指当茶苗,举取债负。准备粮米,雇召夫工。自上春以后,接续采取,乘时高下相度货卖。”①预付货款除了贴补商品生产资金的情况之外,也存在经销者为保证得到商品而预先支付定金的情况。必须指出的是,除了商品经销者与生产者之间预付货款形成的商业信用外,商品经销者之间也有预付货款的行为发生。姜锡东先生在考察了宋代诸多具体事例后指出,“商人预付货款、定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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