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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信用业的发展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金的对象,既有商人也有生产者,而生产者多于商人。”②《夷坚志》中曾记载,平江常熟县东南直塘的粮食经销大户张五三于淳熙元年与“一客立约,籴米五百斛。价已定,又欲斗增二十钱,客不可,遂没其定议之值。客抑郁不得伸”③。张五三侵吞客商的定金,反映出张五三与客商之间存在预付货款的事实。宋代,经销者之间预付货款的行为,在商人贩卖禁榷商品时表现得尤为突出。“西北兵费不足,募商人入中刍粟如雍熙法给券,以茶偿之。后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犀齿。”④商人预取得禁榷商品,首先必须向官府指定的地区和机构交纳一定的钱或物,然后到指定地点领取禁榷商品。对商人而言,不论具体预先支付的是钱或物,其实质都是预先支付了所需禁榷商品的货款,即预付货款。但这种预付货款形成的商业信用完全依赖于官府实行的政策和措施,是禁榷专卖制下的一种特殊形式,并非是由商业运行自身需求衍生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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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净德集》卷1《奏具置场买茶亏损园户致有词诉喧闹事状》。 
    ②  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95页。 
    ③  《夷坚志补》卷7《直塘风雹》。 
    ④  《宋史》卷183《食货志》。 
  
(三)消费信用 
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兴盛,人们对商品的依赖日益增强,商品的赊买赊卖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主要是源于买卖双方的需要。从买方而言,因一时无钱支付而又想即时消费,于是便先消费,保证将来有钱时偿还。对卖方来说,只有卖出商品才能获利,虽说收款日期延后,但采用赊卖方式既解决了商品的出售,也保证了货款的获得。唐穆宗时,韩愈的奏文中就明言了赊卖双方的这种利益要求。文曰:“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行利便。”①因为赊买赊卖符合买卖双方的利益,所以到期归还时无需交纳利息。《唐令拾遗》曾载:“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从这段记载,我们不仅可以看出唐代赊买赊卖无需计算利息的事实,而且还能进一步明了这种方式是受到官府保护的。官府听任进行正常的赊买赊卖,如果要计本收息就要受到官府的干涉。因此,像食盐、酒②和粟麦等等这种日常生活消费品的赊买赊卖现象在民间十分普遍,③形成了发达的民间消费信用。不过,消费信用大多在人们的食品消费中发生,其发展尚处于较低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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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韩昌黎集》卷40《论变盐法事宜状》。 
    ②  《珊瑚钩诗话》卷3载:“杜子美无钱赊酒而诗言酒债。”《丁卯集》卷上《郊居春日有怀府中诸公并柬王兵曹》载郑谷诗:“自说年来稔,前村酒可赊。”《云台编》卷上《张谷田舍》载许浑诗:“僧舍覆棋消白日,市楼赊酒过青春。” 
    ③  详见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21—22页。 
  
宋代,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进行物品的赊买赊卖已是无须争论的事实。进行赊买赊卖的物品种类的范围较之唐代有所扩大,几乎所有的商品都能进行赊买赊卖,如粮食、酒、酒曲、布、木材、食盐、矾、香料、银绢、度牒、牲畜、鱼蟹等水产品等商品。①而且,卷入消费信用人员的关系也较为复杂。既有一般的平民百姓,也有官吏、勋贵和商人。一般的市民在日用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过程中,向店家赊买之风盛行。这种赊买赊卖,双方大都认识,即使不认识的也了解他住在哪儿。这是这种消费信用发生的首要前提,也是维护信用的保证手段之一。宋代许多诗人在诗句中都显现出了这种情况。如就赊酒来说就是“无酒问邻赊”②、“邻家贳酒尊”③。邻家赊酒,双方都属相知,所以可以建立信用消费关系。在消费信用中,也存在抵押物品的情况。如赵概的母亲,“每闻诸子之宾至,必解衣为贳酒脯”④。宋代消费信用像唐代一样,在食品消费中较为常见。而官吏、勋贵依赖消费信用,并非缺乏偿付能力,而是带有欺压性,常常自毁信用。仁宗曹皇后的弟弟曹佾就曾“赊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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