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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信用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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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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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木植不还钱”⑤。而那些失势的中小官吏,确也无力付款而依赖于消费信用。如许洞官场失势后,“尝从民坊贳酒,大有所负”⑥。因此,宋代消费信用的发生,仍然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化的结果。消费信用的规模、层次和水平尚还停留在较低阶段。 —————————————————— ① 详见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33—35页。 ② 林尚林:《端隐吟稿》,见《南宋群贤小集》。 ③ 张弋:《秋江烟草》,见《南宋群贤小集》。 ④ 苏舜钦:《苏学士文集》卷15《广陵郡太君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 ⑤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戊午。 ⑥ 范成大:《吴郡志》卷25。 (四)国家信用 唐代,官府偶有借钱的情况发生,但国家信用还不是一种常见的信用形式,也未成为一项制度。官府向民间负债时,往往带有强制性。德宗建中三年,为了讨伐李希烈的叛乱,官府强借僦柜质钱。《旧唐书》卷135《庐杞传》载:“又以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等,一切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长安为之罢市。百姓相率千万众,邀宰相于道诉之。杞初虽慰谕,后无以遏,即疾驱而归。计僦质与借商,才二百万贯。德宗知下民流怨,诏皆罢之。”这是突发事件爆发,官府又府库空虚,不得不向民间拆借。由于不是出于民间的真实意愿,只是官府单方面推行,因此这种信用不能久行,最终禁行。降至宋代,面对突发事件,宋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的渠道较之唐代多样,比如前文提及的交引法,宋政府出售交引给商人,商人凭引领取禁榷物品或者现钱,事实上形成了政府负债于民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唐宋时期出现了国家或者政府负债于民的情况,但并不等于说国家信用已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被积极施行。因为这一时期尚未具备国家信用实施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且,即使出现这种信用形式,更多的还是在国家(或政府)与商人之间发生。国家或者政府在筹集资金时,更多地是使用政治强权或者暴力,采用直接剥夺的方式,这是国家信用不能得到顺利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信用机构 南朝时期,在南齐的招提寺和南梁的长沙寺,已经有了典当的业务,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称作质库。①这被认为是中国 —————————————————————— ① 《南齐书》卷23《褚澄传》载:“渊死,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貂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帻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南史》卷70《甄法崇传》载:“尝以束苎还,于苎束中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以金半仰酬,往复十余,彬坚然不受。” 最早的信用机构。①降至唐代,质典之事已经流布于社会,成为一项单独的营生。从《太平广记》卷165《李娃传》中李娃使生“质衣于肆”可以看出,肆(店铺)经营典当业务,接受生抵押的衣服,显然也是以此道来营生。店铺经营的这种典当业务,官府也不能妄加干涉,只能按质典的手续办理。在宪宗时期,“魏征玄孙稠贫甚,以故第质钱于人。……上命白居易草诏,……望敕有司以官钱赎还后嗣,上从之。出内库钱二千缗,赎赐魏稠,仍禁质卖。”②唐代从事质典的店铺亦称质库。《旧唐书》卷78载,(会昌五年):“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文中虽然对设立质库楼店与人争利之事颇有微词,但却道出了设立质库以此营利之事。在质库中质典的物品,“仍禁质卖”,当铺是不准私自出售的。《唐令拾遗》载有这样的规定:所典当的物品,利息高于本钱,而典当者还不赎当的,当铺在报告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出卖当物。 柜坊是保管钱财的机构。③《太平广记》卷243征引有唐宣宗时温庭筠《乾腰子》中的一篇,文曰:“尝有胡人米亮,因饥寒,义见辄与钱帛,凡七年不之问。异日,义见亮,哀 ———————————————— ① 叶世昌:《中国古代的信用和信用机构(上)》,载《河南财经学院学报》1991年第4期。 ② 《资治通鉴》卷237。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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