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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信用业的发展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③  秦晖:《唐代柜坊为“金融机构”说质疑——兼论封建后期金融市场的形成机制问题》,载《陕西师大学报》1990年第2期。文中指出:柜坊不具有金融机构或银行的功能。而且柜坊没落“根本原因就在于柜坊在本质上非但不是顺应商品经济发展方向而形成的什么‘金融制度’,而且完全是自然经济闭塞氛围下的产物,具体地说就是唐代城市宗法壁垒的象征——坊市制的产物。因此,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坊市壁垒的被打破而趋于没落,完全是理所当然的。”此说可商。
 
其饥寒,又与钱五千文。亮因感激而谓人曰:‘亮终有所报大郎。’又方闲居无何,亮且至,谓义曰:‘崇贤里有小宅出卖,直二百千文,大郎速买之。’义西市柜坊,锁钱盈余,即依直出钱市之。书契日,亮与义曰:‘亮攻于览玉,尝见宅内有黑石,人罕知之,是捣衣砧,真于阗玉,大郎旦立致富矣。’……”这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提到的柜坊,它是钱财的保管处。在官方文告中提及的柜坊也与钱财相关。《唐大诏令》卷72载乾符二年南郊赦文:“自今以后,如有人钱买官,纳银求职,败露之后,言告之初,取与同罪,卜射无舍,其钱物等,并令没官,送御史台,以赃罚收管。如是波斯番人钱,亦准此处分。其柜坊人户,明知事情,不来陈告,所有物业,并不纳官,严加惩断,决流边远,庶绝此类。”为什么柜坊人户要因别人的行贿受贿而受牵连呢?这充分表明,柜坊是存放钱物的地方,用来买官求职的钱是从柜坊提取的。柜坊人户如知其用钱买官求职而不告官,那么将受到惩罚。因为柜坊是接受存钱财之所,所以柜坊人户一般对存钱户都略有了解。故而大都知道这些人用钱的行径。在当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存人柜坊的大都是商人用于交易的钱财,因此柜坊多开于集市之中。在长安,东西市中都有柜坊。《太平广记》卷300引《广异记·三卫》:“开元初,有三卫,人京卖绢,买者闻求二万,莫不嗤骇,以为狂人。后数日有白马丈夫来买,还直二万,不复踌躇,其钱先已锁在西市。”又宋曾糙《类说》卷7引献替记不锁柜坊条言:“德裕拜相数日,高品阎从约神赐含桃曰:不锁柜坊。予问所以。云:自相公人相,京师细婢良马无价,两市不锁柜也。”这些记载反映的都是把钱锁在东西市中的事情,也即是说东西市中有柜坊。而柜坊是用来存钱的信用机构。①
    在有关唐代的文献记载中,我们还可看到僦柜一词。如上文中引《旧唐书》卷135《庐杞传》所载内容以及《资治通鉴》卷227德宗建中三年四月条言:“又括僦柜质钱,凡蓄积钱帛粟麦者,皆借四分之一。”有关僦柜的功用,上述记载似不甚明了。现在所知的最早对僦柜进行明确解释的是元代胡三省。他在《资治通鉴》的注文中曾言:“民间以物质钱,异时赎出,于母钱之外,复还子钱,谓之僦柜。”日人加藤繁认为“僦柜就是在柜坊中出保管费,存放钱货和金银的事情”②。
唐代,还有一种以寄卖物品为业的信用机构,史籍称为寄附铺。唐蒋防《霍小玉传》中曾载:“往往私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多托于西市寄附铺侯景先家货卖。曾令侍婢浣纱将紫钗一只诣景先家货之。路逢内作老玉工,见尝纱所执,前来认之,曰:此钗吾所作也。皆霍王小女将欲上鬟,令我作此,酬我万钱,我尝不忘。汝是何人?从何得来?”有的学者认为寄附铺就是质铺。③从霍小玉托寄附铺出卖紫钗,加藤繁先生认为:“寄附铺也许是以存放贵重物品为业的。”④而且还进一步认为:“那末,寄附铺和柜坊是否同样的呢? 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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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关于柜坊的功用,日本学者加藤繁认为:“唐代的后半期,在长安和其他大都市中有柜坊(一名寄附铺)存在,以收取保管费、存放金银之类为业,并且可以用支票调换现钱,受人委托,出卖贵重物品,利用柜坊的人主要是商人,他们除了依靠柜坊,图钱物的安全而外,也想避免搬运授受大量铜钱的烦劳”。而我国著名货币史专家彭信威先生对此提出疑意。彭先生认为欲确认柜坊为信用机关,必须弄清楚四个问题:一是要确定寄存保管是专业或主要业务还是只算一种副业;二是寄存出租保管柜是由寄存户负担风险还是由柜坊方面负责;三是柜坊对存款是支付利息还是征收保管费;四是柜坊是否对存款加以利用。
    ②  (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第404页,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③  (清)翟灏:《通俗编》卷23《货财·当条》。
    ④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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