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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信用业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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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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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深度和广度都较唐代有所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与之切合联动的信用业务,发生了相应的变化。①在宋代,信用形式主要有高利贷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和国家信用等。 (一)高利贷信用 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激励下,放款取利无疑成为逐利的一项重要方式。《旧唐书》卷78《高季辅传》载:“贞观初……,今公主之室,封邑足以经资用,勋贵之家,俸禄足供器服,乃戚戚于俭约,汲汲于华侈。放息出举,追求什一,公侯尚且求利,黎庶岂觉其非?” 这段记述虽然说的只是放款取利的一个小片断,但却反映出唐代放款取利的现象十分普遍。提供放款的渠道较为广泛,有商人、富室、官吏、权贵,甚而官府。商人放款,既有本国商人放款,也有外国商人放款。《全唐文》卷72载:“顷者京城内,衣冠子弟诸军使并商人百姓等,多举诸蕃客本钱。”反映的就是外国商人放款之事。官府放款,有专人管理。“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文,岁满授官。”②官府在经营放款取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弊端,产生诸多恶果,败坏了吏治。贞观十二年二月曾在褚遂良的建议下敕停。③但无论是对具体经营者还是对官府而言,由于收益较大,敕停之令宛如过眼云烟。 —————————————— ① 彭信威先生认为:“信用事业和信用机构方面没有同比例的发展。宋代的信用事业和信用机构基本上同唐代差不多,只是金融中心由长安移到汴京,再移到临安”。(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535页)姜锡东先生认为“尽管宋代之前的商业信用已经获得一定的发展,个别时期的个别方面甚至并不逊色于宋代,但是,就其整体发展水平而言,不管是深度还是广度都远远不如宋代。”(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25页) ② 《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 ③ 《唐会要》卷91《内外官料钱》上。 由于依托于官府,这种官府经营的放款事业经营者具有一些特权。如“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间有不取本钱,立虚契,子孙相承为之”①。这就给经营者进行投机活动和徇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以致官府都无法控制,只能在承认这种事实的前提下稍加限制。《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有一段记载,反映的就是这种状况:“元和十一年八月……右御史中丞崔从奏,前件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所防耗折,裨补官利。近日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可征索者自充家产,或通欠者证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今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不得过官本钱。勘责有剩,并请没官。从之。” 据彭信威先生考诸《唐令拾遗》、《唐会要》、《太平广记》和《新唐书》等文献,这一时期的信用放款称为出举、举放、举债、放债、放息钱或责息钱。②而这些放款多为高利贷。经营高利贷能够获取较为丰厚的利润,无论是官方还是私人都热衷于高利贷的经营。《唐会要》卷88《杂录》开元十六年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从唐政府的这道诏令中,不难看出,放款方因取利太甚,严重损坏了贷款人的利益,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唐政府规定放款利率以对之进行限制。高利贷信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成为一种主要的信用形式。 —————————— ① 《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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