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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此,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10—20%。但三十年后,张方平又说:“臣向者再总邦计……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此旧制任差役者也。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此旧制不任差役者也”[126]。若此,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总数10%。因时人所言多有不同,为方便测算,今暂且以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15%计之。三等以上户中,无疑也是下等户远比上等户多。今姑且认为,一等户约占主户1%,二等户约占主户4%,三等户约占主户10%。若此,各户等在当时总户数中所占比例便大致如下:

 

 

接着,我们便可进而测算三等以下的各阶层农户(包括客户)在全国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认为一等户多是大地主、大商人,第二等户多为中小地主,二者皆不在农民范畴之内。三等户中一部分为小地主,大部为富裕农民。前者姑且认为约占该产等的1/3,那么,小地主就约占全国总户数的1.95%,富裕农民约占全国总户数的3.89%。四等户为自耕农,五等户为自耕农、半自耕农。客户以佃耕官私田的佃农为主,也包括其他无产业者,现姑且都把它看作佃农。依此推算,各类地主约占全国总户数的4.86%,亦即5%上下。农民约占全国总户数的95.14%,亦即95%上下。各类农民在农民总数中的比例大致如下表:

 

 

    时全国的官私农田即由上述这些农民耕种。换言之,上述农民耕种田土的总和,大体上就等于当时全国的实际垦田数。地主的土地不管它占地规模多大,总是要由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来耕种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测算无地与少地农民佃耕土地总量的办法来测算地主占有土地的总量。为测算方便,我们暂且假定,富裕农民出租的土地大体上等于半自耕农租入的土地。也就说假定富裕农民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的总和大体相当于富裕农民与自耕农、半自耕农实际耕种土地之和。如果这个假定大体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又可推定,客户耕种土地的总和,即等于地主阶级所拥有的土地的总和。假定平均每户佃农耕种的田土,总体上相当于平均每户自耕农所耕种的土地。那么,三、四、五等农民所耕种的土地的总和就大约是全国耕地的56.2%,全国客户耕种土地的总和就大约是全国耕地的43.8%。由此推论,全国各类农民所占有的土地大约为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6.2%。而地主所占有的全部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3.8%。实际上,半自耕农租种的土地的总和,可能多于富裕农民出租土地的总和[127]。但是,客户所耕种的土地中,还包括一部分官田(包括职田、学田、废屯等等[128])与寺观田[129]。而且,还可能包括客户的些许己田[130]。如果上述诸因素加起来大体上可以互相抵销,那么,上述测算大体上就可成立。算得模糊一点,当时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也就是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5%上下。时距唐末五代不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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