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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卷一五《户部》即载:(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九月二日勅: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三京诸道营田,只耕佃无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其官吏及投名税户,当行重断。”
[90]参见杨际平《唐五代“屯田”与“营田”的关系辨析》,《汕头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91]《五代会要》卷一五《户部》。
[9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2。
[9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
[9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2。
[9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八。
[9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30—31。
[97]《止堂集》卷五《乞寝罢卖田指挥疏》
[9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8。
[9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5。
[10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七,哲宗元祐二年三月条。
[101]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6《财赋三·省庄田》。
[10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5—176。
[103]《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36记南宋乾道九年(1173)“资州言”。《宋会要辑稿》此则记事不确切,只能说这些营田源于隋唐,不能说隋唐以来,这些营田就是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
[104]因其土地所有权仍不完整,所以后来又有鬻卖之说。
[105]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一《版籍类·官庄田》记:“淳化五年(994),李伟请鬻官田,乃遣张延熙赴州估卖。寻已之”。李伟请鬻福州官庄的建议虽未果行,但他于淳化五年就提出鬻官田建议,说明此前可能已有卖官田之事实。
[10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1。
[10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3。
[108]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提供的数据,至天圣六年(1028)十月,福州民户尚欠买官庄钱12.8万缗,实纳10.3万缗。
[10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
[11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182。
[1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
[11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7。
[11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35载南宋淳熙二年(1175)“六月十一日诏:民间原佃户绝田产,既行承买,即是民田。既起理二税,其元佃租米并与蠲除。”说明即使到南宋,出卖的户绝田产多数还是卖给原佃户。
[1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
[115]《山堂先生群书考索》后集卷五一《民门·农田》。
[116]魏永理《中国近代经济史纲》上,第33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17]以上数据见陈翰笙《现代中国的土地问题》,《中国经济》第一卷第4—5期。
[118]见朱建华《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稿》第80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19]见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编《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五—土地问题》第6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20]以上数据系根据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出版)第145页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121]转引自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册第116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122]《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3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8月版。
[123]《宋会要辑稿》食贷63之169。
[124]《宋会要辑稿》食贷14之8。
[125]《乐全集》卷二一《论天下州县新添弓手事宜》。
[126]《乐全集》卷二六《论率钱募役事》。《宋会要辑稿》卷13之34亦记:元祐五年(1099)右谏议大夫刘安世曾言率户收免役钱乃“损九户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
[127]换言之,半自耕农租种土地的总和中,除扣除富裕农民出租的全部土地外,还应包括一部分地主出租的土地。
[128]北宋初年尚无学田之设,但其时其他官田数量较多。北宋中后期学田数量较大,而其他官田则有一部分实现民田化、私有化。
[129]换言之,客户租种的土地不全是地主私有的土地;客户租种的土地多于地主私有的土地。
[130]胡宏《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谈到荆湘之间客户“或禀性狠悖,不知上下之分;或习学末作,不力耕桑之业;或肆饮博而盗窃,而不听检束;或无妻之户诱人妻女而逃;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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