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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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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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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凡此五者,主户讼于官,当为之痛治”。胡宏把“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的客户视为客户中顽劣之尤者,由此或可推论,买田三五亩者未必都会“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而买田不及三、五亩者,很可能仍为客户。然此推论仍乏实例佐证,姑妄提出,俟考。 [131]参见杨际平《论唐末五代宋初敦煌地权的集中与分散》,《敦煌学与中国史研究论集一纪念孙修身先生逝世一周年》,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 [132]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56—26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2月版。 [133]元符二年以后缺乏较完整的官方的主、客户数的统计资料,因而无法借助户等资料进行统计。 [134]参见《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26~128页。 [135]《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言:回买公田时,“六郡之中,镇江为最,盖以贾似道与丞相丁大全有隙。大全,金坛人也。三县有田之家,多与大全亲故,似道假公行私,严责所委官常润分司刘子澄、漕司准遣郑梦熊、知府张炯,将三县人户田粮巧计搜求,多余椿配……”。《至顺镇江志》站在镇江府的立场上,说“六郡之中,镇江为最”。是否是“镇江为最”,很难说,但镇江的情况应可代表六郡的一般情况。 [136]此数包括被拘没的贾大全的9341亩田。 [137]计算民田的基数时,包括景定四年已被回买为公田的民田。回买公田以三分取一计。 [138]叶适温州买田赡军时,派买的对象包括占田三五十亩的自耕农。因其占田数包括在占田30亩~150亩者之中,无法抽出,故此表只得仍其旧。 [139]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2月版。曾琼碧《宋代的官田招佃制》(《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91年12月版)亦言:“在宋代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膨胀,全国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耕地已为地主阶级所占有”。 [140]《中国史稿》第五册第78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41]李华瑞《宋史论集》第16页,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2]这是指主户卖光自己的全部田产,而又依然为税户而言。如果田产未全出,仍不影响主客户数的比例。 [143]《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役法》记其事为:“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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