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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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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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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数都不准确,宋代的五等定簿自然也不例外。历代的户口数之所以不准确,是因为隐漏的户口甚多,但户口的隐漏,对我们利用五等定簿测算各户等的比例影响不太大。对我们的测算影响比较大的应是主客户数的失入与失出。宋代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常存在“产去税存”的情况,南宋曹彦约的《昌谷集》卷一○《新知澧州朝辞上殿札子》曾谈到:“臣闻:民生之不厚,起于税役之不均。税役之不均,起于交易之不正。夫交易也者,民生之关键,而即民之所藉以厚其生者也。盖有产则有税,有税则有役,当交易之时,而立过割之制,夫岂不善。自夫豪民得产而不肯收正,下户出产而不能到官,于是产出税存者满天下”。“产出税存”自然会造成“主户”的“失入”,客户的“失出”[142]。但这种现象,南宋时比较严重,北宋时期还不算太严重。当时还存在另一种倾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69即载:“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上封者言:……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役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役。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总已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闲。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恣惰游。更有诸般恶倖,隐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三司亦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移,与形势同情启悻,却于名下作客,影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143]。有田产而又“作佃户名目”者,又势必造成主户的“失出”,客户的“失入”。如果北宋时期,这两种情况大体上可以互相抵消,那么,我们上面所做的测算还是比较可信的,至少说比根据文人的一些夸张提法做出的推测更接近实际情况。
上述测算结果显示: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权的变动并非总是越来越集中。在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分散的倾向,两者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销作用。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于集中,还是趋于相对分散,则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因而我们在谈论各个历史时期地权变动情况时,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只讲土地集中的一面,不讲同时存在的土地分散的一面。就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而言,地权变动的趋势就是先是越来越集中,表明唐末五代时期,由于战乱等原因,土地集中的作用力大于土地分散的作用力;此后至北宋末年,则又趋于相对分散,表明北宋时期,由于社会相对安定,政府招携流散、鼓励垦荒等扶植自耕农政策取得一定成效,土地分散的作用力大于土地集中的作用力。 注释: ⑴《全唐文》卷六七六,白居易《华严经社石记》。 ⑵《佛祖统记》卷二二。 ⑶《金石萃编》卷一一三《重修大像寺记》。 ⑷《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二。 ⑸《全唐文》卷七八八,李嬪《请自出俸钱收赎善权寺事奏》。 ⑹《全唐文》卷七五三,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记》。 ⑺上引善权寺之“良田”即被卖予河阴院官钟离简之。上引杜牧文则谈到奴婢受田编为农籍。 ⑻张商英《续清凉传》卷下。 ⑼《旧五代史》卷一一五《周世宗纪》。时仅存寺院2694所,不及总数的1/10。 ⑽《旧五代史》卷一一八《周世宗纪》。 ⑾淳熙《三山志》卷三三《寺观类》。 ⑿关于宋代寺观占田情况,可参见游彪《宋代佛教寺院田产数量之蠡测》,《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杨际平《宋代政府对寺观的土地赋役政策》,《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⒀《南部新书》辛卷《司空图王官谷庄》。 ⒁《武溪集》卷二○《宋故國子博士通判太平州毛君墓銘》。 ⒂《宋史》卷二四九《王溥传》。 ⒃《宋史》卷二五○《石守信传》。 ⒄《东轩笔录》卷八。 ⒅《宋史》卷三○一《高觌传》。 ⒆《临川先生文集》卷九五《郭维墓志铭》。 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 [21]《元丰类稿》卷四五《德清县君周氏墓志铭》。 [22]《渑水燕谈录》卷四《忠孝》。 [23]刘挚《忠肃集》卷一二《右司郎中李公墓志铭》。 [24]《宋史》卷三○二《吕景初传》。 [25]《宋史》卷四七○《朱勔传》。 [26]袁燮《絮斋集》卷一六《叔父承议郎通判常德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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