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5)年,官民田数无大变化,那么,就可测算出景定四年占田百亩以上者的总田亩数[136]就约占其时民田总数的27%上下([168228×3+9341]÷[168228+9341+1741958]=514025÷1919527=26.78%)[137],约占当时官民田总数的21%上下([168228×3+9341]÷2452144=20.96%)。
测算2、《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夏税”项引《咸淳志》:“景定四年二月回买公田……并拘没丁府隐寄田地……计销豁税绢、和买绢一千二百七十二匹……,折罗钱二千八百叁拾壹贯……”(小数从略)。咸淳时税绢、和买绢共12660匹,折罗钱计73626贯。据此又可推算,时销豁税绢、和买绢的比例为9.1%(1272÷[1272+12660]=9.1%);折罗钱销豁比例为3.7%(2831÷[2831+73626]=3.7%)。
“秋税”项引《咸淳志》,“粳米”99368石,“糯米”6391石,“布豆钱”32888贯(原注“景定四年二月回买公田并拘没丁府隐寄田地,计销豁三县”粳米7078石,糯米716石,“布豆钱”3225贯。据推算粳米销豁比例为6.6%(7078÷[7078+99368]=6.6%);糯米销豁比率为10%(716÷[716+6391]=10.07%)。
大略计之,景定四年回买公田后,销豁税绢、和买绢与税米约为9%。因其时回买公田一般是三分取一,由此估算镇江府其时占田百亩以上者所承担税绢、和买绢与税米约占镇江府税绢、和买绢与税米的27%上下。考虑到户等高者所承担的赋税比例可能略高于其所占田亩的比例,又考虑到其时占田不及百亩的地主未回买公田,故可大致估计其时镇江府大中小地主的占田约占其时垦田的35%~40%。
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占田的比例,因相关的统计资料很少,尚难做出确切估计。但据叶适在温州买田赡军所提供的数据,可做如下估算[138]: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地主阶级内部,大体上也是大地主的户数与占田的总数都比中小地主少。
许多学者曾用各种方法对宋代各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进行估算,得出的结论多数是: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的地主阶级占有全部土地约百分之六七十[139],或者说占总户数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霸占了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140],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至少百分之六七十的土地集中到”“由各地品官、富豪、形势户组成的大地主阶层”[141]。这些学者的估计与本文测算的结果相距悬远,恐不确。
这里还要谈谈五等定簿是否可靠的问题。众所周知,历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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