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古今学人比较一致的看法,商鞅变法曾制订所谓“罚赋”,即颁布《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1][1]。如明人董说《七国考》卷十二《秦刑法》说:“《荀子注》云:‘秦国罚赋。’余按卫鞅之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疑即罚赋。”关于这项罚赋,目前许多学者公认,其内容就是强迫一家有两个成年儿子必须分家,否则加倍征赋,以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然而对《分异令》所颁布的时间和罚赋的具体征收问题,他们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乃至对商鞅变法特别是赋税改革也衍生出种种不同的认识。所以,要深入研究商鞅的赋税改革,首先即必须重新探讨此令究竟于何时颁布及其“倍”赋的内涵。
从《史记·商君列传》看,商鞅的《分异令》是在第一次变法时与其他法令一起颁布的: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说明《史记》认为罚赋的征收当在商鞅第一次变法。但有些学者却提出质疑,认为在商鞅第二次变法时,《史记·秦本纪》、《六国年表》明确记载,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初为赋”,因而《分异令》不可能是在第一次变法时颁布。例如:
《史记·商君列传》把这事记在第一次变法时,但是“初为赋”既在秦孝公十四年,那末“倍其赋”的处罚不可能在十四年以前。《商君列传》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在谈初变法时,把先后颁布的变法令放在一起叙述罢了。[2][2]
那么,究竟哪一种说法更符合事实呢?我们认为:《商君列传》的记载应是准确可靠的,而上述质疑虽然看起来不无道理,其实却有着明显缺陷,不能成立。
首先,就史料鉴别而言,前引所谓“行文方便”的解释缺乏足够的证据。众所周知,司马迁是一位具有深厚修养和优秀品质的历史学家,被史家赞叹为“良史之才”;他写的《史记》也由于重视历史事件的真实性为人们所称道,有“信史”和“实录”之誉[3][3]。故如果没有什么特殊原因或证据,我们很难想象,司马迁会仅仅“为了行文方便”把前后发生的事件放在一起叙述。况且,他自述撰著《史记》时,曾“紬史记石室金匮之书”,特别是引用了《秦纪》的史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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