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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

时间:2009-7-24 13:53:15  来源:不详
所说的“商鞅之法”。足见其内容至少包括了田租、口赋这两种赋敛形式[12][12],而不是仅指某种具体的赋。这就与徐广所说的“制贡赋之法”完全吻合了。另外在《资治通鉴》中亦有关于“初为赋”的记载,其卷二《周纪二》说:“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注]云:“井田既废,则周什一之法不复用。盖计亩而为赋税之法。”这清楚地昭示我们:“初为赋”就是商鞅所制订、推行的一种新的赋税制度。

有些学者提出,在“初为赋”以后直到秦统一,没有再看到有关口赋的正式规定,而口赋又确实存在。但是在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中,不仅是口赋或户赋,而且田租、刍稿、军赋或算赋等,都没有发现当时的有关正式规定。同样,这些赋税形式也都确实存在。而从现有史料看,上述分别确认为口赋、田赋与军赋等也都有理由。既然这些赋税形式的任何一种皆不可排除,那就只有确认“初为赋”包括了当时的所有赋敛,才能得到更为合理的解释。这也是我们所以会提出“初为赋”的内涵当囊括秦国各种赋税的一个主要原因。

 



[1][1] 晋文:《“初为赋”新探》,载《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

[2][2] 熊铁基:《秦代赋税徭役制度初探》,载《华中师院学报》1978年第1期。

[3][3] 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

[4][4]《史记·商君列传》。

[5][5]《先秦两汉经济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1页。

[6][6] 缪文远:《七国考订补》(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94页。

[7][7] 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载《秦汉史论丛》第一辑。

[8][8]《国语·齐语》。

[9][9]《春秋》宣公十五年。

[10][10]《左传》昭公四年。

[11][11]《论井田制度》,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31--32页。

[12][12] 高敏先生认为:秦之所谓“口赋”实际是口钱与算赋的合称(《从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看汉代 的口钱、算赋制度》,载《文史》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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