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说的“商鞅之法”。足见其内容至少包括了田租、口赋这两种赋敛形式[12][12],而不是仅指某种具体的赋。这就与徐广所说的“制贡赋之法”完全吻合了。另外在《资治通鉴》中亦有关于“初为赋”的记载,其卷二《周纪二》说:“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注]云:“井田既废,则周什一之法不复用。盖计亩而为赋税之法。”这清楚地昭示我们:“初为赋”就是商鞅所制订、推行的一种新的赋税制度。
有些学者提出,在“初为赋”以后直到秦统一,没有再看到有关口赋的正式规定,而口赋又确实存在。但是在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中,不仅是口赋或户赋,而且田租、刍稿、军赋或算赋等,都没有发现当时的有关正式规定。同样,这些赋税形式也都确实存在。而从现有史料看,上述分别确认为口赋、田赋与军赋等也都有理由。既然这些赋税形式的任何一种皆不可排除,那就只有确认“初为赋”包括了当时的所有赋敛,才能得到更为合理的解释。这也是我们所以会提出“初为赋”的内涵当囊括秦国各种赋税的一个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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